访问手机版| 职校网| 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一级消防工程师|经济师|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导航
  • 各地招聘直达:
  • 当前位置:首页 > 行测 > 行测成功经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明确提出)

    作者:admin  来源:www.zxedu.cn  发布时间:2025-08-24 17:05: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

    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一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召集。

    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大会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临时召集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个别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对补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第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代表团在每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讨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会议的准备事项;在会议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议案进行审议,并可以由代表团团长或者由代表团推派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代表代表团对审议的议案发表意见。

      第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六条 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互推若干人轮流担任会议的执行主席。

      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第八条 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第十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第十一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对于宪法的修改案、法律案和其他议案的通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第十四条 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除主席以外的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依照宪法的有关规定提名。

      第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 、 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提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在代表小组或者代表团会议上进行说明。

      第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选举和通过议案,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式或者其它方式。

      第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应当为少数民族代表准备必要的翻译。

      第二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在必要的时候,经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决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委员长,

      副委员长若干人,

      秘书长,

      委员若干人。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副委员长受委员长的委托,可以代行委员长的部分职权。

      委员长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委员长中推选一人代理委员长的职务,直到委员长恢复健康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委员长为止。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务委员长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二)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三)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委员长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常务委员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委员长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委员会。

      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委员长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一般两个月举行一次。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案和其他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三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的时候,必须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

    [1][2]下一页

      相关文章:


      第1篇    数据造假危害大申论题目(数据造假申论)    作者:admin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让人胆战心惊的数据隐患》,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通过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更多精彩内容请访问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背景链接】从铁路客户服务中心12306网站被曝出大量用户数据泄露并在网上传播售卖,到各大名人明星手机电脑被黑,信息被散播到网络,再到我们每天接收的各


      第2篇    农村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现状(农村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的开题报告)    作者:admin

       [标题示例]创新农村金融制度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互联网+”为农村搬来金融服务依托互联网助力农村金融以“互联网+”实现农业农村新发展[开头示例]三农问题是长期困扰中国经济的老大难问题,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而涉农的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问题就更难上加难。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为中小企业带来了新的融资渠道,在三农领域,“互联


      第3篇    美国太把自己当回事(美国应该管好自己)    作者:admin

       新华社纽约5月4日电美国情报部门近日发布报告同意科学界的广泛共识——新冠病毒非人造;法国专家最新研究也表明,法国本土疫情的病毒分支由一种在本地传播的来源未知的病毒毒株引发。这些科学结论对试图以“可能的病毒源头”为由嫁祸中国的白宫政客们予以当头棒喝。近来,白宫政客以所谓“可能的理论”推动调查病毒是否出自中国武汉的实验室。如


      第4篇    广东省公安选调(广东遴选警察)    作者:admin

       一、广东省国家公务员通用能力标准框架(试行)(一)国家公务员的通用能力1.政治鉴别能力——有相应的政治理论功底,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善于从政治上观察、思考和处理问题,能透过现象看本质,是非分明;——具有一定的政治敏锐性和洞察力,


      第5篇    生态问题申论(生态方面的申论范文)    作者:admin

       【背景链接】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指出,要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探索编制自然资

    免责:本网站所收集的资料来源于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更多]

    文章评论评论内容与本站立场无关

       评论摘要(共 条)
     职校网
     职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