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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物权法正式全文(民法典之物权篇)
物,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在社会生活中代表的是财富。《民法典》中对物权的规定主要涉及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大类。该部分内容在事业单位联考中,是不容忽视的知识点。今天中公教育就相关知识点进行详细介绍,带大家了解该部分内容和题目解答方法。
一、所有权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处分是所有权的核心权利。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二、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
其中,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三、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一)抵押权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质权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三)留置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四、考查方式与解题心得
关于物权的考查方式主要偏识记型,比如不得抵押的财产范围、居住权的相关禁止等。这就要求考生能够在日常备考中着重对相关知识进行记忆。需要注意的是,考生应避免死记硬背,可以通过举例理解进行记忆,也可以通过编制口诀进行记忆。接下来,通过一道题目进行检验:
【例题】(单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关于居住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B.居住权可以转让和继承
C.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一律不得出租
D.居住权只能在居住权人死亡情形下消灭
【答案】A。中公解析:《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故本题答案为A。
关于物权知识的学习和题目的解答,就为大家讲解到这里。对于很多重要知识点的学习和对应题目的解答,大家也可以此作为参考,把握考查方式以及解题方法。大家可以继续关注中公教育的备考消息及相关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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