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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当防卫的防卫时间)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正当防卫何时防》,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从2018年到2019年,一系列正当防卫、见义勇为的热点案件涌现在大众的视野,如昆山于海明案、福州赵宇案、涞源反杀案,他们引发了大众对于“什么时候能正当防卫”、“人家都闯家里来了我能不能动手”等问题的疑惑。其实这里都存在着一个共同的问题,正当防卫应该在什么时候进行,即正当防卫的时间。
首先,正当防卫的时间是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之一,解决的是在什么时候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问题。正当防卫的概念就是为制止正在面临饿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所以必须面临着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行。
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侵害处于实行阶段,这个实行阶段可以表述为已经发生且尚未结束。因此,防卫时间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认定:
(1)开始时间。这里的关键是要正确地认定不法侵害行为的着手,但不能局限于单个行为的简单认定,即苛求防卫人,而是应该根据当时的主观和客观的因素全面分析。例如,对于入室犯罪来说,只要已经开始入室,未及实施其他侵害行为,也应当视为已经开始不法侵害。在个别情况下,不法侵害虽然还没有进入实行阶段,但其实施却已逼近,侵害在即,形势十分紧迫,不进行正当防卫不足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2)终止时间。在不法侵害终止以后,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已经不复存在。因此,一般不再发生防卫的问题。所以,必须正确地确定不法侵害的终止,以便确定正当防卫权利的消失时间。而不法侵害的终止应以不法侵害的危险是否排除为其客观标准。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已经终止,不得再实行正当防卫:第一,不法行为已经结束;第二,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终止;第三,不法侵害人已经被制服或者已经丧失侵害能力。在以上三种情况下,正当防卫人之所以应停止防卫行为,是因为客观上已经不存在危险,或者不需通过正当防卫排除其危险。
一、案情回顾
2018年1月寒假期间,王某某到北京其母亲赵印芝打工的餐厅当服务员,与在餐厅打工的王磊相识。王磊多次联系王某某请求进一步交往,均被拒绝。
2018年4月至6月期间,王磊采取携带甩棍、刀具上门滋扰,以自杀相威胁,发送含有死亡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扬言要杀王某某兄妹等方式,先后六次到王某某家中、学校等地对王某某及其家人不断骚扰、威胁。王某某就读的学校专门制定了应急预案防范王磊。王某某及家人先后躲避到县城宾馆、亲戚家居住,并向涞源县、张家口市、北京市等地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多次出警,对王磊训诫无效。
2018年7月11日17时许,王磊到达涞源县城,购买了两把水果刀和霹雳手套,预约了一辆小轿车,并于当晚到王某某家。23时许,王磊携带两把水果刀、甩棍翻墙进入王某某家院中。王新元在住房内见王磊持凶器进入院中,即让王某某报警,并拿铁锹冲出住房,与王磊打斗。王磊用水果刀(刀身长11cm、宽2.4cm)划伤王新元手臂。随后,赵印芝持菜刀跑出住房加入打斗,王磊用甩棍(金属材质、全长51.4cm)击打赵印芝头部、手部,赵印芝手中菜刀被打掉。此时王某某也从住房内拿出菜刀跑到院中,王磊见到后冲向王某某,王某某转身往回跑,王磊在后追赶。
王新元、赵印芝为保护王某某追打王磊,三人扭打在一起。王某某上前拉拽,被王磊划伤腹部。王磊用右臂勒住王某某脖子,王新元、赵印芝急忙冲上去,赵印芝上前拉拽王磊,王新元用铁锹从后面猛击王磊。王磊勒着王某某脖子躲闪并将王某某拉倒在地,王某某挣脱起身后回屋拿出菜刀,向王磊砍去。期间,王某某回屋用手机报警两次。
王新元、赵印芝继续持木棍、菜刀与王磊对打,王磊倒地后两次欲起身。王新元、赵印芝担心其起身实施侵害,就连续先后用菜刀、木棍击打王磊,直至王磊不再动弹。事后,王新元、赵印芝、王某某三人在院中等待警察到来。
二、判决结果
2019年3月3日上午,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发布“涞源反杀案”最新通报称,案中女生父母王新元、赵印芝属正当防卫,决定不予起诉。对此,王新元、赵印芝辩护律师殷清利对中新网记者回应称,对该案起诉结果满意,但根据王新元夫妇此前的意见,二人或申请国家赔偿,接下来将进一步协商沟通相关事宜。
三、防卫时间探讨
(一)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
一个拿刀砍人的行为人如果刀掉了是不是就一定丧失了侵害他人的能力?显然无法一概而论,侵害方式很多,仅仅只是单一工具的转变并不一定直接影响侵害后果。以往在认定“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相对僵硬,只要侵害人行为暂时停止,就认为已经不存在正当防卫的空间,这样一来,防卫过当、防卫不适时就普遍存在。 如于海明案中: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拳打脚踢后,返回车内拿刀。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刀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砍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这种认定将不法侵害人刘海龙的行为做了一个“持续——升级”的认定。所以在认定不法侵害的时间时应着眼于现阶段所处的情形。
(二)认定防卫行为具有连续性
在一个连续的防卫中,如果从中斩断,简单分割行为阶段是不恰当的,在涞源反杀案中,王磊倒地前后,王新元夫妇都在进行反抗行为,所以应认识到从王磊倒地后,王新元、赵印芝继续刀砍棍击的行为仍属于防卫行为。王磊身材高大,年轻力壮,所持凶器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王磊虽然被打倒在地,还两次试图起身,王新元、赵印芝当时不能确定王磊是否已被制伏,担心其再次实施不法侵害行为,又继续用菜刀、木棍击打王磊,与之前的防卫行为有紧密连续性,属于一体化的防卫行为。
(三)不应苛求防卫人
在进行问题的认定时应根据客观环境、一般社会人的认知、侵害行为性质来判断,不应过度苛求防卫人。如涞源反杀案中,根据案发时现场环境,不能对王新元、赵印芝防卫行为过于苛求。王新元家在村边,周边住宅无人居住,案发时已是深夜,院内无灯光,王磊突然持凶器翻墙入宅实施暴力侵害,王新元、赵印芝受到惊吓,精神高度紧张,心理极度恐惧。在上述情境下,要求他们在无法判断王磊倒地后是否会继续实施侵害行为的情况下,即刻停止防卫行为不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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