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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知识点梳理图片(抢劫罪分析)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抢劫罪知识点梳理,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导读】我们在电视新闻中也经常可以听到抢劫罪这几个字,比如张三去银行取钱,李四拿着刀从背后接近,将刀驾到张三的脖子上恶狠狠的说把钱给我,钱到手后逃之夭夭。这个时候就可以以抢劫罪定罪了,那抢劫罪到底如何构成的,接下来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抢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了索要合法债务-非法拘禁或故意伤害)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抢劫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为它不仅直接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且因为它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就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因此我国刑法将抢劫罪列为重罪,并作为历来重点打击的对象。抢劫罪与其它侵犯财产的犯罪相比,有一个显著特点:构成抢劫罪没有数额的限制,哪怕你只抢到一分钱,甚至一分钱都没抢到,但只要你是以抢劫财物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就构成了抢劫罪。因为该罪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构成抢劫罪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方式:
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等。只要行为足以压制受害人的反抗即可。抢劫罪中的暴力只能是最狭义的暴力,即必须针对人实施,并足以压制对方的反抗。实施暴力的对方并不限于财物的直接持有者,对有权处分财物的人以及其他妨碍劫取财物的人使用暴力的,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
其中要进行注意:暴力方法是否包括故意杀人?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了制服被害人的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数罪并罚。
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语言,有的是动作如拨出身带之刀;有的还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如在夜间偏僻的地区,喝令他人“站住,交出钱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反抗,亦可构成本罪的威胁。胁迫必须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而是通过书信或者他人转告的方式让被害人得知,则亦不是本罪的胁迫。一般是指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因而不敢反抗的行为,这种胁迫也应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行为人既可以使用语言进行胁迫,也可以通过动作,手势进行胁迫。但是眼看着盗窃不敢制止不是胁迫。
胁迫的内容是当场立即对财物的所有人、占有人等实施暴力,即如不交付财物或者进行反抗,便立即实现胁迫的内容。要求被害人答应日后交付财物的,以及以当场立即实现损毁名誉等非暴力内容进行威胁的,不成立抢劫罪。
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催眠术催眠、将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备锁在屋内致其与财产隔离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行为人如果没有使他人处于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而是趁被害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拿走或夺取财物的,不构成本罪。
本罪的行为对象既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财产性利益。
从抢劫罪的保护客体来看,刑法规定抢劫罪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与财产权。财产性利益虽不是具体性财物,但行为人通过作用于财产性利益的行为,最终会对被害人的财产权利造成侵害。如债务人故意使用盗窃、抢劫借、欠条的手段,达到其不还债的目的,就是对他人财产权的侵犯。债权等财产性利益是体现经济利益的民事权利,同所有权一样属于国家保护的财产权利。以暴力、胁迫方法对这些财产性利益的剥夺,同样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与财产权。
例如刘某到陈某家中,要求陈某归还早已到期的8万元借款。陈某欲夺回借条撕毁,便谎称其现在就有现金在家中,但要刘某将借条原件交回。刘某把随身携带的借条原件欲拿出,但见陈某并未有拿钱出来的意思表示,便不肯给陈某借条。陈某见骗回借条无望,便强行把刘某按倒在地,抢到借条后立马予以撕毁。刘某报案被追捕后,陈某被检察院以抢劫罪提起公诉。
抢劫股权,可能在现实中,很少遇见。但如何认定抢劫既遂呢?笔者认可张明楷教授的观点:使用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们股权时,在工商局办理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行为人实际上取得了股权的,应认定为抢劫既遂。
在因果关系上只要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与夺取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属于强行劫取财物。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强制性手段压制被害人反抗,与夺取财产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例如,行为人自己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迫使被害人当场交付(处分)财物;在使用暴力、胁迫等行为之际,被害人由于害怕而逃走,将身边财物遗留在现场,行为人当场取走该财物。但是出于同情给予财物不算。
对于既遂的认定,侵犯的是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双重客体,如果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的,不论是否取得财物均为既遂。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种之一的,均属于既遂。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转化型抢劫罪分两类:第一类是携带凶器抢夺转化而成的,第二类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后出于某种目的继续实施特定行为转化而成的。
还需注意的是本罪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不能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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