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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考试关于法律法规题及答案(公考法律题目)

    作者:admin  来源:www.zxedu.cn  发布时间:2025-09-04 08:06:05

    近些年国家正在大修法律,三大诉讼法的修改是大热门,考题不仅体现在国家司法考试中,在我们的国家公务员考试中体现的尤为明显。作为国家公务员后备力量的广大公考学子,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最新的规则制度已成为必备素质。

    常识命题再次印证这一命题趋势:

    一、刑事诉讼法

    下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哪个人不适用取保候审?

    A.有证据证明甲犯故意杀人罪,有可能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B.乙在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仍需继续查证

    C.丙涉嫌侮辱罪被起诉

    D.丁被逮捕后发现其怀孕3个月

    【答案】A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根据以上法条BD正确的,侮辱罪属于较轻的犯罪,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所以C也对。刑事诉讼法也是近年修改,再次强调新修法律非常重要。根据《高检规则》第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根据以上法条以及选项上看故意杀人罪可能判十年以上的属于严重犯罪,所以不适用取保候审。故正确选项是A。

    【拓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二、民事诉讼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人民法院的调解好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B.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的内容

    C.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传真的方式送达判决书

    D.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所在社区可推荐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

    【答案】C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所以判决书是不能采取传真方式的。正确答案选C

    【拓展】该条是民事诉讼法新修内容,而选项B还是民诉法的大热点。

    综上,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考察点已经在考试中直接体现,那么即将到来的国家公务员考试也会有这一类的题目,2014修改的法律还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旅游法》等等,那么这些相对重要的法律也将成为我们的考察重点。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主题已定,“依法治国,依宪治国”成为我们的考察热点,并且国家首次将该主题规定在如此高规格的一次会议上,因此,未来中国的法治趋向会更加明晰,依法治国是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提出的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国家民主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条件,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中国共产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实行依法治国,必须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牢固树立法制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坚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实现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的民主化与法治化。

    总之,密切结合法律新修点,注重考生的综合应用能力,是近年来国考省考命题的鲜明特征。未来的国考联考无疑将延续这一趋势,值得广大考生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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