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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享有什么权利(担保物权通俗理解)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担保物权真的掌握了吗?》,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一直都是考试中的比较重要的知识,其中关于担保物权是一个高频考点,其考察难度都不大,我们今天就通过几道题来回顾一下担保物权的高频考点。
【例题】(单选题)甲以某商铺作抵押向乙银行借款,抵押权已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未偿还。甲提前得知乙银行将起诉自己,在乙银行起诉前将该商铺出租给不知情的丙,预收了1年租金。半年后经乙银行请求,该商铺被法院委托拍卖,由丁竞买取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
B、丁有权请求丙腾退商铺,丙有权要求丁退还剩余租金
C、丁有权请求丙腾退商铺,丙无权要求丁退还剩余租金
D、丙有权要求丁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答案】C。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79条第1款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据此可知,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其本质乃“优先受偿权”而非抵押物的所有权。甲将自己的商铺抵押给乙银行并已登记的,乙银行对该商铺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商铺的所有权依然属于甲所有,后甲将商铺再次出租给丙的,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故A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该法第190条的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同时,根据《担保法解释》第66条的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本题中,属于典型的“先押后租”的情形,即抵押权成立在先,买卖破租赁。丁在取得商铺所有权后,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对丁不具有约束力,丁可以要求承租人丙腾退。而对于丙的损失,应依其与甲签订的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而追究甲的违约责任。故B、D项错误,不当选。C项正确,当选。综上所述,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例题】(单选题)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借期2年,欲以自己的房屋1套作担保,双方于2018年6月1日签订了不动产抵押合同,乙一直催促甲办理抵押登记,均无效果。一月后,乙要求甲以自己的汽车作抵押,双方于2018年7月1日签订了动产抵押合同,但一直未将汽车交付于乙。现因甲不能清偿到期欠款,乙要求实现抵押权。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乙之间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由于一直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而无效
B、甲乙之间的不动产抵押合同于2018年6月1日成立并生效,但不动产抵押权未设立
C、甲既能就汽车设立抵押权,又能就汽车设立质押权
D、乙有权请求将甲的汽车拍卖,并就所得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
【答案】A。解析:首先,根据《物权法》第187条的规定,以不动产作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同时,根据《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题中,甲乙虽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不动产抵押权未设立,但二者间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故A项错误,当选;B项正确,不当选。其次,根据物权法定的基本原理,对于动产而言,既可以设立抵押权,又可以设立质押权。故C项正确,不当选。最后,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根据《物权法》第179条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故D项正确,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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