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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观念交付的意义(观念交付物权变动时间)
我们在学习民法的过程中学习了《物权法》。今天就从《物权法》入手给大家解释一个知识点——物权变动之观念交付。
《物权法》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物权法》将交付分为两种形式,即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根据该法条我们可以看出在常规的动产交付模式下,动产物权的变动应以交付为准,这种交付即为通常意义上的身体举动现实交付。但在某些特殊的案例中,现实交付的方式会变得多此一举。故《物权法》中出现了三种观念交付的方式,分别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下面我们来一一列举:
一、简易交付:《物权法》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例如:甲将自己的电脑出借给乙使用,在乙使用过程中对该电脑十分喜爱,便产生了购买的想法,故向甲提出。甲再三考虑同意将电脑卖给乙。按照常规的模式,乙应将电脑还给甲,后甲再将电脑交付给乙。此时买卖完成,动产物权发生变动。这样虽然符合交易流程但是过于繁琐,所以《物权法》规定,此时乙不必将电脑再归还给甲旋后甲在交付,只要甲乙关于电脑的买卖合意达成时,电脑的所有权即从甲转移给乙了。
二、指示交付:所谓指示交付是指物权人在转让动产物权时,如果该动产已由第三人占有,转让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物权法》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附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例如:甲将电脑借给乙使用,在乙使用过程中,丙向甲提出要购买。此时按照常规流程甲要向乙提出返还电脑的请求,而后再将电脑交付给丙以完成交易。故《物权法》简化流程,要求只要甲将对乙的电脑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丙即可,无需先找乙再同丙交易。这就是指示交付。
当然我们还有第三个观念交付的方式占有改定,这也是题目中出现频率较高的知识点,我们放在下次的内容中再细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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