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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扣押的依据(行政扣押的法律依据)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如何快速区分行政管理行为中“扣押、收缴、追缴”》,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行政法是一门在现在考试中一种比较常见的考试内容,在五大常见法规学习中属于一科内容杂乱的一部法律,考生在考试中,本章部分错误较多,特别是针对于行政管理中的行政行为,在辅警考核和招警考试中经常出现,今天就带大家具体去学习以下,公安机关在行政管理中的三种行为:“扣押、收缴、追缴”得区分。
一、扣押: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时如果发现与该案件有关的物品同时该物品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公安机关就可以对该物品进行扣押。在具体办理治安案件中,可以作为证据扣押的的物品通常包括:违法所得财物;违法行为人使用的工具和物品;所以在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中,对于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时用的“扣押”一词。
二、收缴
收缴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依法可以收缴获涉及违反治安管理财物的一种对物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收缴:一、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二、赌具和赌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四、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五、倒卖的车船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等有价证券;六、主要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行为的资金;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其他非法财物。由此可见,在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中,凡是违违法物品我们均可以采取收缴这种强制措施。
追缴
追缴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依法追回缴获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的法律措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追缴有两种情况,一、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给被害人;二、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由此可见,追缴适用于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中对于“违法所得得财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因此,扣押具体而言更多用于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用扣押,而收缴适用于针对于非法物品、收缴适用于违法所得。例如甲某在家中制作淫秽光碟并进行出卖,获利10万元,那么公安机关侦查中,对于剩余得光碟应该予以收缴,针对于违法所得10万元,应该以予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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