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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故意的判例解释(犯罪故意案例及分析)

    作者:admin  来源:www.zxedu.cn  发布时间:2025-08-23 20:11:49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犯罪故意考点汇总》,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犯罪故意是刑法经常考到的,也是我们事业单位备考的重要考点,犯罪故意是经常以案例的形式来考察对该知识的理解。接下来将从犯罪故意构成要素和分类进行含义和考法的解析,帮助同学们梳理事业单位考试中犯罪故意的考点。

    一、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

    《刑法》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犯罪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认识因素,二是意志因素,现分述如下:

    (一)认识因素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由此可见,认识因素是事实性认识与违法性认识的统一。

    1.事实性认识

    事实性认识是指对于构成事实的认识,这就为事实性认识限定了范围。事实性认识包括对以下客体要素的认识:(1)行为的性质。(2)行为的客体。对于行为客体的认识,是指对行为客体的自然或者社会属性的认识。例如杀人,须认识到被杀的是人。(3)行为的结果。(4)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5)其他法定事实。例如时间、地点等,如果作为犯罪构成特殊要件的,亦应属于认识内容。

    【例】破坏军婚罪的构成以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为认识前提,否则不能构成本罪。

    2.违法性认识

    违法性认识是指对于行为人的违法性的判断。违法性认识就是对于法律关于某一客观事物的评价的认识即规范评价,是指凡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就可以认为具有犯罪认识。

    (二)意志因素

    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意志对人的行动起支配作用,并且决定着结果的发生。从意志对行为结果的支配关系上,我们可以把故意中的意志区分为以下两种形态:

    1.希望。希望是指行为人追求某一目的的实现。在刑法理论上,由希望这一意志因素构成的故意被称为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与一定的目的相关联的,只有在目的行为中,才存在希望这种心理性意志。在希望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是有意识地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某一目的,因此,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是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关系,意志通过行为对结果起支配作用。

    2.放任。放任是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结果持一种纵容的态度。在刑法理论上,由放任这一因素构成的故意被称为间接故意。放任与希望之间的区别是:希望是对结果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放任则是对某种结果有意地纵容其发生。两相比较,在意志程度上存在区别:希望的犯意明显而坚决,放任的犯意模糊而随意。

    二、犯罪故意的类型

    根据意识和意志这两个方面的不同情况,刑法理论将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一)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注:在直接故意中,存在认识程度上的差别,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与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这种认识程度上的差异并不影响直接故意的成立。只要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明知的,无论是明知其必然发生还是明知其可能发生,并对这种危害结果持希望其发生的心理态度,即可构成直接故意。

    【例】张三要杀李四,张三拿着枪对着李四的脑袋开了一枪,李四被一枪毙命,张三属于直接的故意杀人罪。

    (二)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注: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不包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纵容的态度。

    间接故意主要存在于以下三种情况中:

    1.行为人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了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例】张三为放火烧李四的房屋而放任了将睡在房中的李四烧死。

    2.行为人为追求某一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一危害结果发生。

    【例】张三为打一野兔而置可能误中正在附近采摘果实的李四于不顾,并开枪击中李四致死;

    3.行为人突发性犯罪中不计后果放任某种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

    【例】张三因违法犯罪被李四当场抓获,为挣脱逃跑,张三掏出匕首向李四刺去,致李四心脏被刺破伤重而死。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犯罪故意是广大考生必须完全掌握的重要考点;需要大家注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不同更是其中重要的考点,需要理解和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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