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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民法知识点有哪些(这些民法知识点是什么)

    作者:admin  来源:www.zxedu.cn  发布时间:2025-08-25 01:47:54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这些民法知识点,是事业单位考试“常客”》,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基本民事规范,是万民社会有序运行之根本,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占据重要地位,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民法总则已由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已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在中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这一事实也进一步捍卫了民法这一部门法在事业单位考试中的核心法地位。故有必要将事业单位考试中的民法常考点进行总结和梳理。

    一、民法“常客”之原则篇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各项民事具体制度的法律价值坐标,各项民事基本制度以不违反民法基本原则为前提。民法基本原则在事业单位考试中也常有涉及,故无论是从理论研究的角度,还是站在应试的立场,民法基本原则均具有及其重要的地位。2017新修订的《民法总则》也对原则作出一定修改,现将民法基本原则的考查方式、命题特点及《民法总则》涉及原则修订内容进行梳理。

    (一)考查方式及命题特点

    事业单位考试对民法基本原则的考查以直接考查方式为主,偶有间接考查的题目。直接考查以种类考查为主,会出现诸如:下列属于民法基本原则的是?的相关问法。间接考查主要通过具体案例考查,将基本原则镶嵌在具体事例中,会出现诸如:上述案例违背了(体现了)哪项基本原则?的问法。总体来说,民法的基本原则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所涉及题目,难度一般,得分较容易。

    (二)重点原则提醒

    1.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我国《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可理解为民法中的核心原则,自愿是民事主体所作行为有效的条件之一。强买强卖、胁迫等行为均是对自愿原则的违反。

    2.绿色原则

    《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该条规定的原则,被称为绿色原则。绿色原则是《民法总则》新补充的原则,备考过程中需要熟记该原则。绿色原则贯彻了宪法保护环境的要求,是改善人与环境关系的倡导性原则,体现了天地人和、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违反环境保护要求、污染环境及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要求的行为均是对该项原则的违反。

    二、民法“常客”之权利能力篇

    民事权利能力是掌握自然人相关制度的基础性知识点,再者,2017年《民法总则》对此有新的修订,故,此处需要重点关注。

    (一)考查方式命题特点

    民事权利能力在事业单位考试出题中理解性出题为主,主要考查民事权利的起止时间以及《民法总则》对于胎儿有限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新规定,出题难度一般,需要大家熟知相关规定

    (二)具体考点总结

    《民法总则》第13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此条文规定了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复习过程中熟记为主。另《民法总则》对权利能力做出新的修订,认定胎儿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词条款明确了胎儿有限的民事权利能力,也是民法上的一个新的规定复习过程中理解为主,通过所需规定,学会分析相关案例。

    三、民法“常客”之成人监护篇

    (一)出题方式

    监护制度是民法中另一项重要制度,在之前的考试中偶有涉及,成人监护是《民法总则》新规定的一项监护类型,具有极强的可考价值。在考试中,对于成人监护制度的考查以间接考查为主,主要考查大家对于成人监护制度的理解,辅之以直接考查,考查大家对于成人监护制度确立形式的记忆。

    (二)考点总结

    《民法总则》第33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此条款是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预先协议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的规定,即成人监护的规定,掌握此规定,一方面掌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预先确定监护人,另一方面掌握,确立的形式,是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的方式确立。

    四、民法“常客”之诉讼时效篇

    (一)考查方式

    民法中的诉讼时效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的一项重要制度,相关的考点内容简单直接,在事业单位考试出题中主要以直接考查题目为主,需要掌握《民法总则》对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限的修改以及特殊起算方式的修改。总体来看,考查较为直观,得分容易。

    (二)考点总结

    《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此规定需要重点记忆3年的期限以及具体的起算方式。《民法总则》第191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此规定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将行使该项权利的诉讼时效起算点规定为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对准备考试而言需要大家重点把握此特殊情形之下的起算方式即年满十八周岁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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