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要点总结(行政诉讼法律)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行政法之行政诉讼总结,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考察中,在行政法中高频率考察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管辖和被告的确认考察的尤为多,因此本文中将就其有关知识点做出汇总。方便大家进行总结记忆,以下是相关知识点介绍。
一、行政诉讼的概述
1.行政诉讼是法院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2.受案范围: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可附带审查规章以下的部分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诉讼的管辖
行政诉讼的管辖可分为两大类: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可将其看成数学坐标系,从横轴、纵轴两方面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
1. 级别管辖
一般:基础法院
特别: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被告为国务院各部门;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各级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
2. 地域管辖
一般:原告就被告。
特殊:地域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原机关所在地法院or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被告所在地法院or原告所在地(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3.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4.委托某一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是被告。
【试题再现】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行政诉讼时,人民法院不受理的是:
A.公民于某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自己抚恤金
B.某工厂认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进行突击检查时损毁了一些精密仪器,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
C.公民小李不服某民政局作出的关于机关工作人员高某的任免决定
D.某工厂不服相关行政部门对其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处罚
【答案】C。解析:《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故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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