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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月谈评论(2013年9月2号)

    作者:毛辉  来源:www.zxedu.cn  发布时间:2025-08-25 16:25:50

    对“官谣”亮剑,维护政府公信力
    在严厉打击网络谣言的同时,也应一视同仁对待“官谣”,完善官方信息发布流程和制度,杜绝政府信口开河的行为。而且,对于“官谣”还要拿出处罚措施,让说谎者付出应有的代价,万万不可放任不管,否则就会一再损害政府部门公信力,其后果不堪设想。

    根除“官谣”再发,要标本兼治才行。治标,要从追责入手。个人谣言都要负法律责任,“官谣”危害性更大,那相关责任人承担的惩罚责任应该更重,严刑峻法才能让“官谣”制造者三思而不敢行。治本,要从完善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入手。任何一个涉及官方的事件发布,都必须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用发言的客观真实性来保证官方的公信度。新华社最近盘点了四起“官谣”:刘铁男被实名举报,能源局曾称污蔑;某夜店欢迎局长光临,官方称恶作剧;视频揭穿治超办用拳“文明执法”;官员现身不雅照,执法局否认是同事。新华社还在每一则“官谣”后面配发了网友的点评。(《新京报》8月29日)

    网谣要打,“官谣”也不可放过

    最近一段时间,网谣被列入重点打击范围,各地纷纷打掉多起网络谣言,抓获一批涉案人员,其中既有普通网友,也有所谓的网络大V,对于净化网络环境,整治网络舆论乱象,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不过网谣大多是由个人发布、网友传播扩散,本质上属于公民个人行为,只需甄别真伪,根据引发社会后果情况,依法予以处罚即可。

    相对而言,“官谣”比网谣的危害性更大,因为前者乃是以政府部门名义发布信息,实际上是在用政府部门的权威性为之背书。如果说网谣欺骗的只是部分人群,那“官谣”则是在公然欺骗所有人,而且损害到政府部门公信力,其社会后果更为严重。因此,在打击网谣的同时,也不能放过“官谣”,甚至需要更为严厉的措施,规范官方言论和信息发布制度,将“官谣”扼杀在摇篮里。

    个人发布的网络谣言虽然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波及到的人群数量庞大等特征,但其危害程度则很难判断。因为每个人的知识理论水平不一样,对网谣的认知有区别,除了少部分网谣能够产生非常大的负面效应,绝大多数网谣都没啥影响力。而且,网络本身就有纠错机制,有人发布网谣的时候,也有人在分析谣言和积极辟谣,事实上,有很多网谣就是被纠错机制消灭于无形中。

    但“官谣”则不同,官方掌握着政府行政权力,又是权威信息发布者,本应秉持公平公开公正的立场,认真回应民众的质疑,而不是故意遮掩真相,拿谎话欺骗公众,消费政府部门公信力。即便民众质疑其在说谎,但只要官方不承认错误,不发布更正信息,民众也无可奈何。何况,就算官方改口承认错误,也最多是道歉了事,却没有人为“官谣”负责,与网谣被打击的“待遇”差距可谓天壤之别。

    可见,在严厉打击网络谣言的同时,也应一视同仁对待“官谣”,完善官方信息发布流程和制度,杜绝政府信口开河的行为。而且,对于“官谣”还要拿出处罚措施,让说谎者付出应有的代价,万万不可放任不管,否则就会一再损害政府部门公信力,其后果不堪设想。
    “官谣”之殇何去何从?

    个人制造的谣言一旦被识破,充其量是其人身败名裂,大家都不再相信他。只要是谣言,就会被识破,时间早迟而已。尽管其中不乏给社会稳定和谐带来严重影响的谣言,但谣言始终是谣言,真相大白的时候人们自会看清一切。但是,“官谣”不同,个人谣言被戳穿,我们不相信个人,甚至憎恨这个制造谣言的人,然而“官谣” 被识破,人们指责的不是某个新闻发言人,而是整个党委政府。它的危害性不是事后道歉,或者处理一两个人就能消除的。

    既然其危害性显而易见,“官谣”为什么还屡见不鲜呢?又是谁在制造“官谣”呢?大家看到,多数“官谣”都是针对官员被曝出问题后的辟谣。往往在没有经过任何核实调查的情况下,为什么就这么着急辩解呢?原因不外乎有三:一是过分相信自己的干部,认为不可能发生曝光的事情;二是以为能够及时弥补掩盖事实,早点撇清为好;三是犯事儿的是领导,发言人是下属,急不可耐地“拍马屁”为领导洗清。分析不难发现,制造“官谣”的不是某个人,而是一种官官相护下的盲目保护,而随着信息不断披露,“官谣”不攻自破,无疑对政府公信力产生了巨大的破坏力。

    根除“官谣”再发,要标本兼治才行。治标,要从追责入手。个人谣言都要负法律责任,“官谣”危害性更大,那相关责任人承担的惩罚责任应该更重,严刑峻法才能让“官谣”制造者三思而不敢行。治本,要从完善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入手。任何一个涉及官方的事件发布,都必须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用发言的客观真实性来保证官方的公信度.
    如何追责“官谣”制造者

    所谓“官谣”,是指官方通过正式场合向外界发布的谣言,它是相对于“民谣”而言的。同是造谣,但结局大不一样。“民谣”制造者,抓起来轻则拘留,重则判刑;“官谣”制造者,大多毫发无损,至多就是向公众道歉。为此,网友纷纷呼吁要追责“官谣”制造者,有论者也在媒体上撰文,认为需建立对官方造谣行为的追责机制。

    此种呼吁非常及时和必要。因为“官谣”造成的影响和后果不可忽视,而且严重损害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当公众将关注的焦点集中在当下打击网络谣言也即“民谣”上时,新华社盘点的这4起“官谣”自然引发了网友要求追责“官谣”制造者的呼声。

    问题是该怎么追责?以什么罪名追责?我查阅了《刑法》,没找到造谣罪的相关规定。司法机关在追究造谣罪时,是根据造谣的情况,分化为其他罪,如诽谤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而这两条罪显然不适用“官谣”制造者。另外我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找不到处理“官谣”制造者的相关规定。

    应该以什么罪名追责“官谣”制造者呢?我从薄熙来案的庭审中获得启发:以涉嫌滥用职权罪追责“官谣”制造者。新华社发布的庭审纪实显示,2月7日,薄谷开来和吴文康协调重庆有关医院出具了王立军“存在严重的抑郁状态和抑郁重度发作”的虚假诊断证明。2月8日,薄熙来批准对外发布王立军接受“休假式治疗”的虚假消息。公诉人指出,这些行为造成的后果,使广大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公信力产生了严重质疑,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检察院将薄的行为定性为滥用职权罪,我认为非常恰当。

    “官谣”有别于“民谣”的一点是,它往往不是个体行为,而是授权某人代表组织和领导向外界发布虚假消息。无论是宣传部门的负责人,还是政府部门的新闻发言人,他们大多是秉承领导的旨意,代为发布“官谣”。如很多人怀疑刘铁男被实名举报时,能源局发言人向外发布的那则“官谣”,极有可能是在刘铁男的指示下发布的。如该“官谣”确系刘铁男指示发布,那就应该追究刘的罪责。

    罪名就是涉嫌滥用职权罪。显然,刘铁男是凭借他所处的地位和掌握的权力,向新闻发言人施压,迫使他对外发布虚假消息。考察众多“官谣”的来历,大部分都可以作如是观:组织或者领导为了撇清干系,尽快化解由负面报道或者匿名、实名举报造成的公共危机和受损的个人声誉,要么精心编造一个谎言,要么矢口否认,然后以组织的名义指示新闻发言人按照“统一口径”对外发布虚假消息。

    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 每一则“官谣”背后都有权力的魔影,“官谣”发布者固然要被追责,“官谣”制造者尤其要被追责。如果“官谣”造成的影响遍及海内外,性质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如王立军接受“休假式治疗”这类“官谣”,就要以涉嫌滥用职权罪追究制造者的刑责。

    “休假式治疗”这一“官谣”的产生及其传播方式非常典型,很有代表性,在庭审中,法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追究薄熙来的刑责,给今后追究“官谣”制造者的责任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案例,可资援引。
    让造谣者“买单”才能刹住“官谣”

    新华社记者列举了数则“官谣”,归纳起来都是一个路数,即,遇到有关政府公职人员的负面消息,首先是急于否认,先将丑闻按下,但接下来在民众进一步质疑下或者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后,又不得不改口,被迫认错。谣言既出,覆水难收。尽管事后可以辟谣,但政府公信力的损伤已然无可挽回。

    有的部门单位能够如此出尔反尔,归结起来还是“造谣”成本低廉。到目前为止,人们还未见任何“官谣”捏造者被追究责任,不要说法律责任,便是启动问责,也鲜有耳闻。

    从法理上讲,只要“官谣”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良后果,“造谣”者就有可能被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但实践中大部分“官谣”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很难界定,因为这种危害主要体现在对公众知情权和政府公信力的侵害,虽然法律有所规定,但实践中很难操作。当然,刘铁男事件稍有例外,“纯属污蔑造谣”的说法已经直接侵犯了举报人的名誉权,当事人是可以追究民事责任的。

    在党纪政纪层面上,处理“官谣”是有依据的。公务员法第九章第(六)条明文规定公务员不得“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里,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时,“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属于加重情形。如果依据相关条款,该问责而没问责,是否应该追究上一级的领导责任?另一方面,在当前全社会倡导诚信的背景下,这些规定是否有进一步细化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的空间?

    政府公信力被损害,后果的严重不言而喻,但又看不见摸不着,一时无关个人痛痒,易于陷入“公地悲剧”,最终损坏的其实是你我的利益。维护公信力首要角色无疑是政府本身,在群众的监督之下,严厉打击“官谣”,让造谣者真正受到处罚,为自己损坏公信力的行为买单,不敢造谣,造不起谣,才能从根源上止住谣言,也包括“民谣”。
    杜绝“官谣”,还须完善问责机制

    不论是“刘铁男被实名举报,能源局曾称污蔑”,还是“夜店欢迎局长光临?项城官方称恶作剧”,其中都有类似的“先否定后肯定”情节,并且都使得涉事部门的公信力受损,带来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回想起来,近年来我们听过的“官谣”数目还真不少,甚至很多时候,当有公职人员被举报、不法行径被曝光后,公众第一时间得到的往往就是其所在单位的“护犊”与撒谎,在这种情况下,舆论必须紧密关注,才能得到挤牙膏一般的“真诚回应”,甚至只有等到“有视频有真相”之时,相关部门才终于完全说真话。这些显然是极不正常的,一是,为了给个人“护短”就搭上部门公信,是扭曲的政治伦理;二是,体现出某些部门内部常态监督的缺失,并极力排斥社会监督。

    按照正常的行政逻辑,一旦有公职人员违规违法而被举报,其所在部门应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给出公众有说服力的事件事实,如若有公安机关介入,也应积极配合调查。而“官谣”之所以产生显然是背弃了合理的处置原则,善于说谎、急于否认成为习惯性动作之后,一些官方声音往往奉行着能包就包着的说慌原则,不断流失着公信力。

    因为害怕形象受损,为个别人的丑闻说谎,最终只会丢了整个部门的形象。这样的道理,那些“官谣”的发出者不是不懂,而是带有侥幸心理,以为撒个谎就能瞒过去。在打造透明政府、畅通舆论监督的大背景下,这样的侥幸心理实为自欺欺人,公民在成长,社会监督在不断走向理性、成熟,谎言终将失去其土壤,唯有真话才能取信于民,面对舆论监督,也应依据事实,给出真相。在对待举报上,若能正常对待,深入调查,促使违纪违规者依法受到惩处,非但不会有损部门形象,反而会在公众心中树立起公信形象。

    针对“官谣”还必须重申一个常识:公权力的运作是为公众服务的,绝不能利用公权力为某个公职人员说谎甚至包庇。官方的一言一语都是权威声音,代表着官方立场,不论是接受采访,还是微博回应,都须以事实说话,要知道为遮丑而说出的谎话比丑闻本身更严重损害政府形象。

    杜绝“官谣”,还须完善问责机制,使得一些人在回应舆论监督时不敢说谎,不敢轻易就搭上整个部门的公信力。实际上,《公务员法》和有关处分条例中就明确禁止公务员弄虚作假、欺骗公众。然而,现实中因制造“官谣”而被问责的,几乎没有。因此,相关问责机制的配套,“官谣”才会逐渐消失,而随着公信力不断增强,官方声音就会成为辟谣的重要途径,如此,对于遏止其他谣言的传播也必将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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