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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家公务员行测考试法律常识--行政法(二)
六、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
(一)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相互之间或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以明确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
行政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主体;
(2)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国家行政管理目标;
(3)合同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
(4)在行政合同履行、变更、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优益权;
(5)行政合同纠纷通常通过行政法的救济途径解决。
(二)行政指导
1.行政指导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原则和政策,在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的实现一定行政管理目标为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2.行政指导的作用
(1)对法律手段的补充作用;(2)辅导和促进作用;(3)协调和疏导作用;(4)预防和抑制作用。
七、行政程序
(一)行政程序的概念
行政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和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所遵守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
(二)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其基本原则有:程序法定原则;相对方参与原则;效率原则;程序公正原则。
(三)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
(1)听证制度: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方权利义务之前,举行听证会,听取相对方的意见和建议的程序。听证制度是法律、法规对听证程序所作出的具体规定。
(2)时效制度:是行政程序效率原则的具体体现。它主要针对行政机关而言,如行政机关在相对方依法提出某种许可申请后,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也适用于相对方,如相对方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法所确定的义务,就会受到行政强制执行。
(3)回避制度:行政机关决定和处理其管辖范围内的各种事项或裁决相应争议,其工作人员如与所决定处理事项或裁决的争议有某种利害关系,应主动或依当事人申请予以回避。
(4)行政救济制度:在相对方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影响其自身权利义务的行政决定或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法律应当为其提供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申诉等获得救济的途径与机会,从法律程序上有力地保障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使其合法权益在可能或已经遭受损害时通过法律获得救济。
八、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一)行政违法
1.行政违法的概念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2.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相关的法定义务;(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4)有的行政违法行为要具备主观要件。
(二)行政责任
1.行政责任的概念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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