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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年湖南公务员考试衡阳市笔试准考证打印及参考提示

    作者:admin  来源:www.zxedu.cn  发布时间:2025-08-30 13:15:18

    湖南省2024年公务员录用笔试准考证打印及参考提示湖南省2024年公务员录用考试笔试将于2024年3月16日至17日上午举行,为保证考试安全,更好地服务考生,维护考试公平公正,现通知如下:一、关于准考证打印(一)打印时间: 2024年3月11日9:00-3月15日17:00。(二)打印地址:2024年湖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衡阳考区) )准考证打印入口(3)请仔细阅读准考证上的注意事项,并按要求做好考前准备。仔细核对考点及详细地址,避免走错学校;根据准考证上注明的考场号,准确找到自己的考场和座位,防止进错考场、坐错座位。二、考试纪律重点提示(一)全体考生必须认真阅读《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中股发[2021]12号),了解并遵守考试纪律规定。考试组织部门将严格执行考场规则和纪律,对违规违纪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轻微违法违纪行为,所涉科目(科目)考试成绩给予零分;严重违法违纪,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考试资格,并限制五年内报考公务员考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规违纪行为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取消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考试。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考生于考试前30分钟开始入场。考试开始后30分钟不得入场。不允许提前离开会场。请仔细阅读试卷和答题卡上的作答要求,并按规定答题,否则后果自负。 (三)严格遵守考场规则,服从考场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考生进入考场后,除允许携带的文具外,严禁携带手机、计算器、智能手表、智能手环、蓝牙耳机等电子、通讯、计算、存储或其他设备进入考场。他们的座位。被带入考场的人员必须按照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置在指定位置。发现将上述设备携带至座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严禁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回答问题,或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回答问题;严禁在规定以外的地方标注个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严禁将答卷、试卷、草稿带出考场;严禁损坏、撕扯试卷、答题卡;严禁抄袭、抄袭、传播试题或与试题相关的内容;严禁参与团伙作弊或高科技作弊,否则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考试结束后,将按规定筛选同类论文。考试答卷被视为相同(包括抄袭的)的,按照《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考试期间,考生有义务保护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信息,防止他人抄袭。 (五)本次考试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组织考试作弊、替他人考试等行为的,适用有关考试刑事规定和《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如果您实施相关行为,您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三、其他相关事项提示(1)提前规划好出行时间和路线,至少提前60分钟到达考点,从指定校门进入考点。 (2)考点学校原则上不提供停车服务。建议自驾前往的考生另带一名司机,到达考点后停车再走。 (三)考生收到每次考试的试卷后、正式开始考试前,必须认真核对试卷与准考证上的考试科目是否相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摘录1、2024年3月9日衡阳市人力资源考试局(衡阳市公务员考试考核中心)附件所涉法律法规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号。摘录25、在《刑法》第284条后增加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4条之一:“组织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犯前款罪提供作弊设备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考试作弊。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题目或者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或者允许他人代为参加第一款规定考试的,处以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摘录第六条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考试的考试机构、招考机构或者公务员部门给予其该科(届)考试成绩涉及。零分处理:(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经提醒未按要求放置在指定地点的; (二)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进出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的。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进出考场; (四)未按要求填写(填写)或者录入个人信息或者考试相关信息,或者在规定以外的地方标注个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故意损坏考场内分发的试卷、答题纸(答题纸)等资料或者使用的考试机具等设施、设备; (6)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回答问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回答问题; (七)其他轻微违法违纪行为。第七条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行政部门取消其考试资格,并限制其在五天内报考公务员考试年。 (一)抄袭他人回答信息或者协助他人抄袭回答信息的; (二)查阅、窃听违规带入考场的与考试有关的文字、音像资料的; (三)使用禁止使用的通信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 (四)携带具有规避、突破考场防止作弊安全管理措施功能,获取、记录、传输、接收、存储试题、答案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简称“作弊设备”); (五)盗窃或者故意损毁他人考场内发放的试卷、答题纸(答题纸)、草稿纸等资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试机具等设施、设备的; (六)违反规定,将考场发放的试卷、答题纸(答题纸)等材料带出考场的; (七)其他严重违纪、影响恶劣的行为。第八条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考试资格,并限制其终身报考公务员考试: (一)伪造、变造、盗用他人信息凭居民身份证、准考证等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二)三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三)代考或者委托他人代考; (四)使用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设备的; (五)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的; (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

    3.《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摘录第二条:组织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作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作弊的; (二)造成推迟、取消或者使用替代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30人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设备50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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