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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新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在考试的通用知识模块中,法律知识一直占据着较大的比重。考生在日常学习中要注重法律知识的积累。公考(www.chinagwy.org)为您带来的法律知识:新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号文件,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新改版《条例》“新”在哪里?主要内容是什么?党员可以行使哪些权利?如何保障党员权利的行使? 7个问题带你了解新修订的党员权益保障条例。
1、新修订《条例》主要内容有哪些?
新修订《条例》,共5章52条,可分为三节。第一节为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本条例的宗旨、指导思想、党员权利保障的原则和总体要求;第二节是第二章至第四章,是主体部分,明确了党员的权利。哪些权利以及如何行使,党组织应当采取哪些措施保障党员权利,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义务和责任以及责任追究;第三节为第五章附则,规定了有关规定的制定权限、解释权限和施行日期。
2、党员可以行使哪些权利?
新修订的《条例》修改了2004年《条例》的制度安排,其中一条与党章第四条规定的一项权利相对应,进一步细化了党章规定的八个方面的党员权利,并规定:党员享有党内知情权、接受党内教育培训的权利、参加党内讨论的权利、在党内提出建议和倡议的权利、党内监督的权利党内要求罢免权、党内选举权、党内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内辩护权、党内选举权等13项党内权利提出不同意见,有党内请求权、党内上诉权、党内上诉权。
新修订的《条例》在权利表达方式上也做出了创新。每项权利都以“权利名称+权利内容”的形式表达,既能直观地体现权利的本质,又能准确地表达权利的内容。
三、党员应如何正确行使权利?
新修订的《条例》号在明确和保障权利的同时,强调了正确行使权利的相关要求,指出党员行使权利必须建立在履行义务、承担责任、遵守纪律的基础上。例如,第四条规定,党员应当增强党的观念和主观意识,把行使党章规定的权利作为对党应尽的责任,说真话、说真话、说心里话。有党组织,敢于担当、负责,遵守纪律和规则,正确行使权利;第十一条规定,党员提出批评、揭发、检举、提出处理和纪律处分的,必须经过组织渠道,不得随意在网络上散布、散布,夸大、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ETC。
4、党员错误行使权利有哪些情况以及如何处理?
新修订的《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党员错误行使权利的五种情形:公开发表违反党的理论路线、原则、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观点和意见;不遵守组织原则和程序,提出批评、揭发、检举、指控、要求处理、处罚、解聘、更换或者随意散布、传播的;制作、发布、传播网络信息或者其他违反党纪和法律法规的信息;捏造事实、捏造材料、诬陷陷害;其他不正确行使党员权利的行为。
《条例》规定,有上述行为的,按照规定和纪律追究责任。
5、新修订的《条例》号文件对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及其免受侵害作出了哪些规定?
新修订的《条例》贯彻“坚持充分全面保障党员权利”的原则,设立“保障措施”专章,系统规定了20项保障措施,使其更加全面、有力、有效在保障党员权益方面。
总结了相关经验做法和创新制度,增加了一系列新的保障措施。例如,第二十五条规定创新方式方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完善党代表和领导干部联系党员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落实“三区别”要求等。
努力实现多层次、多渠道综合维权。例如,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巡视检查时听取党员意见,应当保障党员的建议权、倡议权、监督权、表达不同意见的权利;党员监督权保障涉及第二十条、第七条规定支持党员建议和倡议、第三十二条规定严格实行党内民主监督制度等多项措施。
注重与其他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例如,第21条严格规定了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将党章精神和党章有关规定融为一体,充分发挥党内法制的整体作用。
六、谁负责保障党员的权利?
压实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维权责任,强化全党联动责任和落实合力,新修订《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委(党组)、党的纪检机构、党的工作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在保障党员权益方面的责任和任务一一明确。
要紧紧抓住主体责任这个“大鼻子”,抓住党委(党组)这个关键,强调党委(党组)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
进一步明确党的纪检机关维护党员权利的职责,将保障党员权利贯穿于监督执纪全过程。规定纪检机关必须加强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理有关党员权益保障的检举、控告和投诉。检查处理侵犯党员权利的案件。
要求党的工作机关结合自身职能和工作实际,落实党员权益保障工作,研究解决职责范围内党员权益保障中的重要问题,提出有关意见并提出建议,创造条件,提供服务,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
新规定了党的基层组织保障党员权益的责任,要求基层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努力打通保障党员权益的“最后一公里”。
抓住党的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突出党的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营造良好氛围。党员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要求领导干部模范遵守、严格执行保障党员权利的法律法规,抓好落实。
七、党员权利受到侵害、党员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况如何处理?
新修订的《党内监督条例》将严明纪律、规矩精神贯穿全文,在第三章“保障措施”特别是第四章“责任任务和问责”中强调了对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相关纪律要求。详细列出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未按照规定公开党内事务、侵犯党员知情权等8种侵犯党员权利的具体情况;泄露揭露、报告、指控等应当保密的信息。
对党组织侵犯党员权利的,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纪律责任。对侵犯党员权利的党员,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责令停止侵害、责令赔礼道歉、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训诫等;情节严重的,将按规定给予处罚。调整或组织处理,给予党纪处分。
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保护党员权利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有关党委(党组)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按照管理权限。或者党的工作机关应该追究他们的责任。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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