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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渎职犯罪(渎职犯罪行为)
近日,伴随着反渎职侵权犯罪宣传月活动开展,最高检察院公布了一批渎职犯罪案件:林业站工作人员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副队长放纵制售伪劣商品,派出所长把警用无线电台出借给开设赌场的违法分子,国税局稽查局副局长不向公安机关移交刑事案件……
对这些渎职案件的查办,大部分人叫好,也有人叫冤。有人说,渎职犯罪,就是粗心大意,没有为自己牟利。有人辩解说,渎职不是贪污受贿,主观恶性小,批评教育就行了,用不着上纲上线。笔者到基层采访,有地方建筑工地因工程安全支架坍塌砸死人,检察机关要追究安监人员的责任。安监部门的人辩解说,开车撞死人,是追究司机责任,不会去追究交警责任。种种说法表明,社会对渎职的认识还有偏差,还普遍存在着暧昧的“宽容”心态。
对渎职行为的“宽容”,影响对渎职犯罪的查处,造成了渎职犯罪发现难、查办难局面。老百姓的宽容,导致举报少,领导干部的宽容,客观上起到包庇放纵犯罪作用。因为涉嫌渎职犯罪的,多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的职务行为具有封闭性特点,只有“圈内人”能了解。在实践中,大部分本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渎职侵权犯罪,也就在众人的这种“宽容”心态面前被忽视,被谅解了,最终逃脱了的法律追究。
这种宽容和谅解要不得!对渎职的宽容就是对国家利益、群众利益的漠视。渎职不是贪污受贿,但有时危害尤劣。从个案数额看,近年来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几千万、上亿元的案件已不鲜见。如广东兴宁煤矿透水事故造成12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700多万元;成都住房改革资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杨某滥用职权,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2亿多元。据统计,检察机关2003年以来查办的各类渎职犯罪,给国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57亿元。
对渎职的宽容,也是对法律和法治的漠视。我国刑法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有明确规定,一共有4类42个罪名。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类犯罪、玩忽职守类犯罪、徇私舞弊类犯罪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刑法的规定概括而又清晰,譬如,关于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就有两个罪名:一为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一为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刑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如果对基本法律都不能做到有法必依,何谈依法治国?
对渎职的宽容,还会妨碍建设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管理权、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这要求他们的行为保持公正性、勤勉性、廉洁性。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无疑会腐蚀权力运行的公正性和廉洁性。少数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不仅使党和人民的利益受损,还会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丧失人民的信任,动摇人民政权的根基。无论从执好政、掌好权角度看,还是从打造法治政府、诚信政府角度看,渎职都是一种不可宽容、不可谅解的行为。
但愿,正在开展但愿宣传月的活动能让公众树立明确的意识:对渎职犯罪,不可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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