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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律法规内容(著作权法相关法律法规)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范畴的一个分支,狭义上的知识产权分为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三个权利分别出台了三部部门法,分别为《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介绍以上的内容,目的是让大家对于知识产权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之间的区分与联系有一个宏观的把控。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关于知识产权部分,著作权法的比重相对较高,另外两个部分考点较少且相对集中。著作权法的内容,比较细碎,所以在这里,为大家梳理一下著作权法的内容架构,点拨一下关于考频相对较高的部分内容。
首先关于著作权的知识梳理:著作权法从三个方面进行掌握。一创作的主体即作者;二、客体即作品,在作品这里有三部分内容,(一)是作品的概述,符合什么特征才能称之为作品;(二)是作品的范围,哪些是著作权法中保护的作品,哪些不属于该法中保护的作品;(三)是对于作品的使用;三、权利内容,在权利这一部分应当属于著作权法这部分内容的重头戏,内容繁琐细碎,从三大板块掌握:(一)是权力的归属;(二)是权利的内容-即有哪些权利;(三)是权利的保护期限。梳理清楚脉络之后,我们一一阐述。
一、作者部分,作者是我们著作权关系中的主体,我们国家对于我国的作者适用的是自动保护的方法,作品完成时,不管是否发表,都会自动予以保护。
在这里考试出题时可能会结合自然人的年龄和智力程度来让我们区分是否该类作者完成作品是能够取得著作权。我们国家对于作者的自动保护是自作品完成时就已经取得著作权,与年龄、智力这些因素无关。创作作品是一个民事事实行为,其法律后果不因当事人的意志而转移,法律已经规定其后果。也就意味着无论创作的时候基于行为人什么主观目的,其都会自动取得著作权。
二、作品,作为著作权的客体,分三部分阐述:
(一)特征:一是独创性,这种独创不需要是思想的独创,而是形式、内容的独创,就意味着不能抄袭他人作品。比如同样基于颂扬建党一百周年这一思想,已经创作了多部影视作品了。二是作品还要具有可为人的感知形式,它需要具有可复制性,如果只停留在思想层面,只存在于头脑里不能称之为作品。这里的呈现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包括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三是作为知识产权,必须得是人的智力成果。这里的智力成果,不是要求作品达到多么高深的程度,哪怕是孩子随手画的一只虾,那也和齐白石画的虾一样,同样能够取得自己虾这部作品的著作权会予以平等的保护。其实我们著作权法保护的就是这个智力成果,它是一种无形财产,只不过怎么证明自己有这个无形财产呢?那就需要有形的能为人感知的形式体现出来。
(二)作品的保护范围:我们可以用排除法来做题,遇到规范性法律文件等官方正式译文、事实消息、通用历法、表格、公式、数表不能认定是这里所保护的范围;我们题干中常见的可能出现--文学创作、音乐、影视、美术、摄影等作品是我们本法所保护的作品。
(三)作品的使用,一般来说是需要得到许可且付费的,但是如果是合理使用不需要得到许可,不需要付费;法定使用不需要许可,但需要付费。考试中比较经常出现的合理使用:1.评论他人作品并进行适当引用,比如影评人:会播放几分钟电影片段,但是不会播放时间过长,否则大家都不去电影院看电影,此时使用就不适当了。2.赈灾义演,如果是免费、不收取费用、不盈利的可以认定合理使用,但是赈灾义演是要收观众钱的,所以不属于这里合理使用范畴。
三、权利内容分为四部分阐述:
(一)权利归属:这份在考试的时候会用案例题的形式让大家判断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谁。首先,一般来说都是归作者,但是我们常考的一下情况不能直接认定归作者享有权利:
1. 合作作品,那合作作品著作权属于谁呢?属于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考题可能会更深一层次来考察对于合作作品的使用,我们的规则是这样的:一般来说大家协商就可以了,但往往协商不成,如果协商不成,则一方除了不可以转让、专许他人使用、质押,其他的都可以自己决定使用,比如出版、发行、发表、改编等;所得报酬进行分享即可。
2. 委托作品,委托做作品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由面受委托人享有,但是另一方以使用并且无需付费。
3. 职务作品,一般来说归作者,但是如果主要利用单位提供的条件完成的,就由单位享有著作权。比如:媒体作品,记者的采访报道是由单位提供采访机会、单位提供设备等,此时权利归属于单位。
4. 视听作品(著作权法在2021修改之前称之为影视作品)一般题目会问电影的著作权,电影著作权归属制片方,但值得注意的是电影除了有电影整体的权利,还有部分的权利,比如剧本的权利归属编剧,片尾片头曲的权利归属词曲作者.
5. 美术作品,如果美术作品卖出去,则著作权属于作者,但是该作品的物权发生转移,所有权归属于买受人,买受人同时取得该物的展览权,不能取得改编、署名、复制发行等权利。这是主要会涉及到的作品及其相关考察角度。
(二)权利内容:包括人身和财产权,我们排除几个人身权,剩余都是财产权的范畴,人身权包含:发表、署名、修改、保护作品完整权。比如复制、发行、改编等都是财产权的范畴。
(三)保护期限:人身权永久保护(排除发表权);发表权+财产权保护终身即死后50年的12月31日。
练习题一:判断
三毛老师,原名陈懋平,但是其作品中的署名都为三毛,此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解析:我们所说的署名,可以是真名也可以是艺名、网名。
练习题二:
甲作词,乙作曲,甲想把歌曲交由他人演唱,但是乙不同意,甲于是把曲重新制作行程了一首新歌,交由他人演唱,此时的报酬需要与乙分配。(×)
解析:合作作品需要分配报酬,但是甲重新编曲,已经形成新的自己单独个人作品,在新作品中乙没有参加创作,不能认定共同作品,乙不能分得报酬。
练习题三:
张甲创作了一个剧本,并由制品公司拍成了电视剧,下列哪些使用不涉及到剧本的权利( )
A. 某DVD公司把电视剧制成DVD,出版发行
B. 某动漫公司把故事情节制成动漫漫画上传网络
C. 某学生把电视剧配音配成方言,上传小视频
D. 某节目把电视剧的一个片段放在节目里播出
答案:B。解析:ACD都是涉及电影整体的著作权,没有涉及到剧本。但是B选项中,动漫公司把故事情节改编成动漫,这情节涉及到剧本里的情节,然后从电视剧上获取的资源,有涉及到电视剧的著作权,所以该动漫公司的行为既涉及到剧本的著作权,又涉及到电视剧的著作权。
练习题四:
以下做法符合合理使用的是:
A. 甲展览馆许可乙展览馆异地重建完全相同的展览馆
B. 丙展览馆在仿造制作小型纪念品,向游客销售
C. 个体户李某仿照雕塑制作纪念品卖给游客
D. 游客到旅游地拍纪念馆留存纪念
答案:D。解析:A选项甲展览馆不是作者,物权许可,乙展览馆没有经过作者同意复制他人作品,属于盗版侵权。BC选项都不是完整的机械复刻,而是进行了加工,还进行营利,属于盗版侵权,D选项,对于简单的机械复制,可以认定是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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