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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界限(论抢劫罪论述题)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论抢劫罪》,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随着经济发展,财产型犯罪案件不断增加,而且侵财类案件也是传统类犯罪类型,在每年的考试中,占有一定的比重,抢劫罪尤其应该引起广泛的注意。
《刑法》第263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根据以上法条,可知抢劫罪构成要件为:
一、客观方面:
1.实行行为:
(1)方法行为:
暴力、胁迫、其他方法。
①暴力":不法行使有形力,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
A.目的:为当场劫取财物而排除、压制被害人的反抗。
B.对象:财物的持有者、保管者以及其他妨碍劫取财物的人。
C.程度: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
②“胁迫”: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因而不敢反抗。抢劫罪中的胁迫具有下列两个特性:
A.暴力性,即胁迫的内容是使用暴力的恶害相加。
B.当场性,即以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要求对方当场交付财物。
③“其他方法”:主要指除了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能造成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方法。例如:灌醉、迷倒、催眠等压制对方反抗的方法,使对方暂时丧失反抗能力,以取走财物。
(2)目的行为:截取财物
①当场性:需具备时间、空间的持续性。如对被害人当场实用暴力,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但是,被害人身无分文,抢劫人与被害人一起回家取走财物,也应为抢劫罪。
②截取:违背被害人意志
③财物:财产利益
(3)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二、犯罪主体:年满十四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三、主观方面: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四、转化型抢劫
《刑法》第269条【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 前提: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
①具有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故意。
②开始盗窃、诈骗、抢夺的实行行为。(只要有实行行为即可,不要求既遂)
(2)目的: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3)手段: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4)时间、空间条件:当场
注意:根据司法解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而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告邪 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267条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携带”:即带在身上或者置于身边附近,使凶器处于随时可用的状态。
(2) “凶器”:
①性质上的凶器:枪支、管制刀具等本身用于杀伤他人的物品。性质上的凶器无疑属于《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的凶器,因此只要携带并实施抢夺行为,就属于“携带凶器抢夺”。
②用法上的凶器:从使用的方法来看,可能用于杀伤他人的物品。
(3) 不能用。
①不能针对被害人使用凶器实施暴力。
②不能针对被害人使用凶器进行胁迫。
如果使用,则直接可以依据第263条认定为抢劫罪,而不适用本条转化型抢劫的规定。即行为人在携带凶器而又没有使用凶器的情况下抢夺他人财物的,才应适用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
考察方式:事业单位考试中,主要以案例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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