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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债权债务法规(债法试题)
【导语】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为大家带来的是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2016年事业单位法律债权部分备考指导》。
不论是在事业单位还是在政法干警等考试当中,民法是之法。而在民法知识点中侵权责任的有关规定又处于核心地位。在侵权责任中产品侵权责任是易考知识点,而产品侵权责任与产品瑕疵责任又极易混淆。为区分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下面简单就这两点知识内容进行梳理,以期帮助广大考生加以区分。
一、产品侵权责任
产品侵权,指产品因缺陷导致人身或财产损害(注意:是“缺陷”,不是“瑕疵”)。所谓“缺陷”,指产品具有危及他人人身、财产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因产品缺陷导致的产品侵权责任,侵权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不论加害人是否有过错,均须为其加害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二、产品瑕疵责任
产品瑕疵产品瑕疵责任又称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因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存在瑕疵,即产品质量不符合明示或默示的质量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的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形都是产品瑕疵责任: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
(2)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3)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在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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