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家凶宅卖出去了吗(安家凶宅卖给谁了)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从“《安家》凶宅出租”看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近日,《安家》这部聚焦家庭购房难点的剧热播,其中很多房产交易涉及的法律问题,值得关注。有个情节是房似锦店长最开始想租便宜的房子,房产中介把一套“凶宅”介绍给她了,同时提前如实告知其是凶宅。其实,生活中租赁和购买凶宅的事件时有发生,但倘若碰到刻意隐瞒真相的中介导致入手一套凶宅,房主可以反悔吗?如何维权呢?这就涉及到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中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个知识点。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常考知识点,通常以案例为载体,通过单选题的形式考察,因此,大家对此要掌握。
一、概念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被撤销前,已发生效力,明显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里面的常考知识点,小编在此进行了梳理。
二、分类
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以及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的规定,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有:
(一) 重大误解。《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比如甲把自家的真名画当成赝品,低价卖给乙,这是对标的物材质产生的重大误解。
(二) 显失公平。显失公平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效果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的行为。对于民事行为达到何种程度算显失公平,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2条的解释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比如甲利用乙重病急需现金,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得乙家的房子。
(三)胁迫。《民法通则》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比如甲把刀架在乙脖子上胁迫乙购买甲的车,甲的行为属于胁迫。
(四)欺诈。《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比如甲刻意隐瞒房屋发生凶杀案的事实将房屋卖给乙,甲的行为属于欺诈。
三、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原因时,法律赋予行为人撤销权。
小伙伴们,当房产中介蓄意隐瞒凶宅的事实,这种行为的性质在法律上是属于欺诈,欺诈是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房主如果想要维权的话,可以在知道这个欺诈事实之日起的一年内到法院去申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考题巩固】下列哪一情形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多选题)
A.苏某误把自家金佛当成铜佛低价卖给蔡某
B.李某装修房屋,误以为陈某的地砖为自己家所有,并予以使用
C.王某入住乙酒店,误以为酒店所提供的酒水是无偿的,并予以使用
D.张三误以为精神病人李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A项正确,苏某误将自家价值高的金佛当成铜佛,对材质产生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B项错误,李误以为陈某的墙漆为自家所有,属于不当得利,不属于重大误解,说法错误。C项正确,王某误将有偿提供酒水当无偿的使用基于对行为性质的错误认识而实施了相应行为,造成其损失,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D项错误,张三与精神病人李四签订的买卖合同,由于李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其所为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签订的合同无效,不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说法错误。故正确答案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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