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之附加刑是什么(刑罚之附加刑是指)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刑罚之附加刑》,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刑罚,指因违反刑罚而要受到的刑事处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附加刑是大家往往会忽略掉的知识点,下面就给大家梳理一下附加刑的相关内容。
附加刑,指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的刑罚,有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大家注意区分罚金和罚款的区别。罚金是刑事制裁措施,是违反刑法而导致的,罚款属于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违反行政法而受到行政法上的制裁。在客观题中能判断出性质即可。
没收财产,是指没收犯罪分子个人部分或者全部财产,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这里大家需要掌握三个点:第一,没收财产没收的是犯罪分子的个人财产,不包括其家属的财产;第二,如果没收全部财产,应考虑犯罪分子的家庭经济状况,给其家属留有必要的生活费用;第三,没收财产是要本人的财产,并且需要是合法财产。
剥夺政治权利,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这是高频考点。首先,大家要掌握剥夺政治权利,剥夺哪些政治权利?一共是四项: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游行的自由;担任国家机关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两选六自由,公仆国有头)其次,大家需要注意剥夺政治权利的起算时间,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判处其他刑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例如:张三犯贪污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则时间从5年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3年,并且服刑期间也无政治权利,也就是说,张三实际被剥夺8年政治权利。
驱逐出境,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这个考点较少,大家只需明白它的适用范围是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即可。
以上就是刑罚中附加刑的相关内容,大家要把刑罚和行政处罚区分清楚,熟练掌握其种类,最后祝大家成功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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