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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的法律规定民法典(居住权,民法典)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民法典之居住权备考指导》,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中公教育一直致力于帮助广大备考之人进入理想的单位,而在各类事业单位、社区社工、招警等招考中,法律都是经常会涉及的科目,尤其在民法典出台的浪潮下,我们备考时对于民法典中出现变化的地方需要更加的注意。所以今天就对于我们考试中或者是生活中有关联的居住权内容进行一个详细的讲解。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所以这块在我们未来的考试中出现相关知识点的考查还是很有可能的,针对我们事业单位的考查主要还是对于具体知识点的识记性考查,不会考的很难,但是对于很多细节的内容也是需要我们特别注意,避免因为细节丢分。
对于居住权我们可能以单选题、单选题和判断题的形式对于知识点的直接考查或者案例考查,也可能以案例或者简答的形式,所以可考性、可考点都还比较多。那么什么是居住权呢?
居住权就是居住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的权利。我们在学习任何一个知识点的时候都要从概念开始,很多你后续需要的知识点其实也是立足于概念来的。从概念中首先们可以知道的是:居住权的设立是通过合同约定的,而且这种合同设立必须通过书面形式,口头是不可以的,设立居住权一般是无偿的,不过当事人另有约定有偿也是可以的;虽然是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订立居住权,但是想最终设立完成还需要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不经过登记,只有书面合同是没法设立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的合同需要的一般条款有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间和解决争议的方法,这些条款的内容出一个多选题考察还是有可能的,所以要大概理解记忆。
其次,我们可以得到的是:居住权是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那么我们就不可能对自己的房子享有居住权,我们对自己的房子有的是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居住权只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是没有收益和处分权的,也就得到考试中经常会出现的一个考点:居住权不能继承、转让。除有特别约定外也不能出租。不能处分、收益自然也就没法转让、继承了,其中尤其要注意的是出租不是绝对的不可以,是有特殊情况的,所以如果出现题目“居住权是绝对不可以转让、继承和出租的”,这样的题目我们是需要辨别出来是错误的。
最后概念当中说居住权是满足居住权人生活居住需要的权利,那满足这个权利是不是永远的呢?有没有时间的限制呢?很明显是有的,居住权的设立可以是有法定的期限,10年、20年等,也可以是没有具体的时间,可以直到居住权人死亡之时,居住权消灭。一旦居住权消灭,我们就需要及时去办理居住权的注销登记。
居住权的设立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因为它的设立给房屋所有权人的转让带来很大的影响,但是任何一个东西的存在都是有利有弊的,虽然可能存在一些小麻烦,但是整体上来看,它对我们生活中很多种情况都带来了很多的便利。比如:男女结婚,婚前财产为个人所有,要不要加名,往往带来诸多家庭矛盾。如今居住权的存在,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给另一方居住权,而不用让出所有权。公租房未来可能会通过“居住权”加以确认。目前公租房所有权一般为地方政府所有,而住户只是租赁关系,基本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如果能明确“居住权”,无疑这些中低收入者的权益能得到更多保障。这几年,“以房养老”问题层出不穷。所谓以房养老,是指老人将房子抵押给金融机构,获得养老金直到去世。一些机构以此为名,骗取老人房产,导致老人不知不觉中房产被贱卖,最终赔了房子又失去了住所。如果在签订“以房养老”协议的同时,保障老人居住权,不到去世,这一权利就一直存在,有生之年谁都无法剥夺,这无疑能让许多金融骗局无处藏身,所以不管是为了考试,还是生活我们都需要对这块的内容有一个比较准确的了解,希望今天的讲解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例题】(多选)居住权人拥有()
A、占有权
B、使用权
C、收益权
D、处分权
【答案】AB。中公解析:根据《民法典》规定:居住权就是居住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的权利。故本题答案为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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