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机构存在的问题(临时机构的主体问题)
“滥设临时机构”背景:
近年来,为推动某项工作的完成,一些地方政府以“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小组”等名义,组成了大量临时机构。由于各类临时机构层出不穷,加之管理制度的缺失,其工作人员犯罪现象也呈逐年增多趋势,严重地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和社会公信力。
设置临时机构的初衷是对某一特定事务进行专门管理。这是全国很多地方长期以来广泛的做法,主要是为了应对复杂的社会情况,以发挥行政行为的灵活性,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问题。尽管在一段时间内,这些临时机构较好地履行了职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当今依法行政、打造责任政府的大方向及要求下,过多设置临时机构不利于建立健康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应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采取强力措施予以解决。
在一次河北省机构编制工作会议上,河北省委书记、省人大主任白克明对滥设临时机构之风进行了批评:“有的地方办一件事就成立一个领导小组,搞一个临时机构,滥设临时机构、领导小组,带来了什么?表面上是对工作加强领导,实际上是削弱了职能部门应起的作用、应尽的责任。本来职能部门应该做的事,有了领导小组,他们倒没责任了,也不发挥作用了。”
“我搞不清自己头上戴了多少顶帽子,这个领导小组组长,那个总指挥,还有什么主任!”白克明说,“我就记住了我有两顶帽子,一个是省委书记,一个是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有时候别人介绍我是什么组长,我才知道,原来还有这么一顶帽子。”
2005年11月,陕西省对2004年12月前设立的各种领导小组、委员会、协调小组、指挥部、组委会等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进行清理,撤销了265个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2005年8月,深圳市对1995年以来成立的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进行全面清理,145个机构被撤销。2006年8月,安徽天长市对部分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进行了清理、合并和调整,52个临时机构被撤并……
“滥设临时机构”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一、滥设临时机构降低行政效率。
由于政府管理机制的不健全,目前大多临时机构,都是各部门之间分工不清,职责不明,人浮于事、好大喜功等的产物。由于政府部门太多,部门职能交叉,部门与部门之间职责权限划分不尽合理,造成事权与责任脱节,协调性事务人为增多。例如社会保障事务分别属于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部分管,交通运输事务分别属于交通部、铁道部、民航总局以及石油天然气公司管理等。协调的方式,更多的体现在临时机构内各部门利益之间的争夺,这必然导致行政效率的降低。
二、滥设临时机构容易滋生腐败现象。
首先,临时机构人员由相关部门抽调派出,导致权力缺乏制约与监督。临时机构主管部门通常涉及几家,政出多头,划分责任时则无人承担,很难定性。特别是对临时机构由哪些部门承担监管职能以及如何进行监管缺乏明确规定,使得这一机构容易脱离党委、政府及职能部门原有的监督制约机制,又游离在纪检监察、工商、税务、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管视野之外,加之很多人甚至包括一些领导本身也有“临时”观念,这就为一些人利用职权实施“权钱交易”提供了可能。
其次,临时机构收支金额较大,财务管理机制不健全。临时机构负责重大任务,掌控巨额资金,但机构内控制度普遍不够,缺乏制度约束,会计资料不健全,甚至缺失,各项资金也未能实现财政专户储存。由于临时机构失去了监督与制约,加上个别负责人权重一时,不按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操作,形成非正规渠道收入增加,开支随意性较大,掌管巨额资金的工作人员腐败起来,也就更加轻而易举。
第三,不少临时机构决策随意性大,为“权钱交易”提供可能。为完成某项工作,很多临时机构决策的随意性导致土地审批、税务、工商管理、公检法等等部门得纷纷为其“让路”。他们可以直接取代工商、物价、技术监督等市场执法部门,往往就成为不法分子重点“攻关”的对象。
关于“滥设临时机构”问题的对策:
一、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处理职能交叉、权责脱节、多重管理、多头执法等问题。首先,整合行政职能,政府机构设置宜采用大部委设置模式,进一步减少政府部门设置数量。
所谓大部委制是指将详尽的职能尽可能集中到一个部门,一方面可以精简政府机构,另一方面可以减少横向协调困难,增强政府首长对各部门的有效控制协调力;其次,裁并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在整合行政职能的基础上,进一步精简政府部门设置,合并相近管理事务,加强部门协调功能。在此基础上裁并原有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
二、完善法制,按照法定程序设立临时机构。一些发达国家设置临时机构,都有着特别严格的程序。先是由有关部门、专家委员会提出专题报告,接着行政会议讨论,最后才能拍板,而且,除了一些紧迫性较强的临时机构外,大多数都需要议院批准才可以任命。应尽快出台《政府机构编制法》,对临时机构的设置必须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三、合理设置临时机构的编制和财政预算,明确临时机构的撤销条件及期限。临时机构完成任务后继续存在会导致机构冗员和行政资源的损耗,在成立之初应制定好相应的存在期限或撤销条件。应尽量减少编制,最好不占用编制,临时机构一旦撤销,财政预算同时停止拨付。
四、明确临时机构的管理部门。应加强临时机构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对临时机构的监督机制。对临时机构的财务实施有效的监管,发挥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职能作用,防止临时机构蜕变成滋生腐败的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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