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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讲义(侵权责任法重点基础笔记)
在各地的事业单位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中的法律部分往往由于专业性比较强,成为广大考生较为头疼的部分,一是由于此部分考察的内容专业性较强,二是有些法律知识点往往难以理解,题目更是难上加难,如侵权责任法中的部分内容,这就加重了考生复习的负担。在此,我们给大家总结了关于侵权责任法中两个比较重要的考点,希望能给大家的学习有所助益。
考点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例题】蔡某饲养的一条宠物狗挣脱后,将一名在小区内玩耍的小孩咬伤,有人指认该狗为蔡某所养,该小孩家长找到蔡某要求赔偿。关于小孩被狗咬伤的责任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蔡某承担责任,因蔡某是狗的饲养人
B.小区物管公司承担责任,因物管人员疏于管理
C.小孩家长承担责任,因小孩被咬纯属意外
D.蔡某与小区物管公司共同承担责任,因蔡某和物管公司均存在过错
【解析】本题考查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蔡某饲养的狗将小孩咬伤,应该由蔡某承担责任。因此,本题答案为A。
考点二:环境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法条的规定,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在环境污染中,污染者承担责任,而且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所谓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其次,要注意无过错责任的举证方是侵权人,也就是由污染方举证。再次,第三人侵权的,被侵权人可以找污染者也可以找第三人,并不是只能找第三人。
【例题】多选题:某企业因污水排放致周边居民庄稼遭受损失。下列观点错误的有( )。
A.若该企业排污符合排放标准,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B.B.若该企业主观上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C.若受害农民提起民事诉讼,应就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举证
D.若造成重大的财产损失,可以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首先在这种责任中侵权人也就是企业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因此AB选项里都假设企业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这种说法都是错误的。其次,在这种责任中举证责任人是加害方也就是这个企业而不是受害的农民,因此C选项错误。因此,本题答案为ABC。
侵权责任是每年公共基础知识中的重点,考生在复习的过程中应该多看法条,理解记忆,结合法条来解决题目当中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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