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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知识大全(经济法法律基础知识)
1反不正当竞争法
(1)调整对象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不正当竞争行为
①混淆行为: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②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③虚假宣传行为。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④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⑤低价倾销行为。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销售鲜活商品;
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季节性降价;
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⑥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⑦诋毁商誉行为。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2拍卖法
(1)概述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2)基本原则
合法原则、三公原则(公开、公正、公平)、诚信原则。
(3)拍卖当事人
①拍卖人。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②拍卖师。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品行良好。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③竞买人。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一,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
第二,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第三,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四,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④买受人。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第一,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第二,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三,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4)拍卖规则
瑕疵告知义务、底价规则、价高者得规则。
3招、投标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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