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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法讲义(继承法试题及答案)

    作者:admin  来源:www.zxedu.cn  发布时间:2025-08-24 00:10:14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继承法之习题详解》,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习题】

    老马在生前立有一份公证遗嘱,其中写到将其唯一的房产留给长子甲。半个月后,甲打架斗殴致他人重伤,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因为此事老马对长子甲十分失望,于是撕毁之前所立的公证遗嘱。老马随即立自书遗嘱一份,其中写到将房产留给次子乙。半年后老马突然生病,住在女儿丙的家里养病,女儿丙照顾十分周到,于是老马生病期间立了一份代书遗嘱,代书遗嘱中明确写到将房产留给自己的女儿丙。之后老马病重死亡。该房产应归属于()。

    A.本村集体 B.长子甲

    C.次子乙 D.女儿丙

    【习题答案】B。

    【习题详解】

    本题考查继承法中的重要考点“遗嘱”。遗嘱的形式包括五种,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

    重要考点一:五种遗嘱在并存的情况之下,哪个效力最高呢?应该是公证遗嘱,即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如果想更改公证遗嘱内容必须再次进行公证,不能以其他遗嘱形式去更改公证遗嘱的内容。本题中老马对长子甲失望,欲修改遗嘱必须进行公证,撕毁公证遗嘱、立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都无法改变一开始所以的公证遗嘱。另外长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并不影响其继承权。所以本题答案选择B。

    重要考点二:假如一个人没有立公证遗嘱,而是先后分别立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等多份遗嘱,而且所立遗嘱形式都合法有效,那么应该如何确定财产归属问题呢?注意,当被继承人先后立多种有效遗嘱的时候,以最后一份为主,不是第一份,而是时间上的最后一份,即以临死之前立的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重要考点三: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三种遗嘱的有效条件非常重要。即这三种遗嘱要想合法有效必须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首先,见证人的人数至少是两个人,包含两个人。其次,见证人与财产没有利害关系,比如不能是子女。最后,还要求见证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12岁的学生是不能做见证人的。在此问一个小问题:30周岁的张三在监狱服刑期间突发心脏病,临死前的紧急情况之下立口头遗嘱,立口头遗嘱时找到两个同龄的狱友做见证人,请问这个口头遗嘱有效么?其中人数是两人,狱友与财产没有利害关系,同时狱友30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张三的口头遗嘱有效。

    重要考点四:口头遗嘱的有效条件更为特殊,不但要求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之外,还需要满足紧急情况。否则所立口头遗嘱无效。举个例子,李四今早去集市买完蔬菜,心情大好,中午邀请两个朋友到家中做客,吃饭之余让两位朋友作见证,李四立口头遗嘱明确说明自己去世后要将自己唯一的名画留给喜欢画画的次子丁。请问这个口头遗嘱有效么?答案是无效。因为李四立口头遗嘱时并非紧急情况,所以口头遗嘱无效。同时大家在复习时注意,紧急情况一旦消失,之前所立口头遗嘱即为无效。比如消防员进入火场之前的紧急情况下,考虑到生命危险,于是立口头遗嘱,之后大火被扑灭,消防员安全的从火场走出来,那么其进入火场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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