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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考点(道路交通安全法重点内容)

    作者:admin  来源:www.zxedu.cn  发布时间:2025-08-24 02:44:20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道路交通安全法》重难点总结》,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法律的考查范围逐渐扩大,除了传统的法理学、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一些小法逐渐走进出题人的视野。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部分内容,就在2020年事业单位统考中进行了考查,这也无形中加重了考生复习的负担。在此给大家总结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重难点,希望能给大家的学习有所助益。

    一、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1.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2.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总结归纳】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易以案例形式进行考查,需注意题目中具体情形。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必须立刻抢救受伤人员并报警。无人员伤亡并且对于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预先撤离现场。轻微财产损失,基本事实清楚,应当预先撤离现场。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总结归纳】

    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注意其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

    三、交通事故争议的解决

    1.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总结归纳】

    公安机关的调解并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当事人既可以选择先调解再诉讼,也可以选择直接诉讼。

    四、交通事故损害赔付

    1.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总结归纳】

    一是明确抢救费用的承担顺序,首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进行支付(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支付保险金),不足部分或者未购买交强险、逃逸者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进行垫付并进行追偿。二是明确交强险的保险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后,赔偿责任的承担。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

    五、执法程序监督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2.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总结归纳】

    一是公安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原则上为罚缴分离,与行政法的重点一致。二是交通警察作为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遵循程序正当原则,有以上三种情形的,应当回避。

    六、处罚主体与种类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2.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总结归纳】

    这是关于处罚主体和处罚种类的描述,一是明确惩罚主体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交通警察。二是明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只有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七、饮酒与醉酒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3.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总结归纳】

    首先明确饮酒与醉酒的区别。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其次明确两种违法行为下驾驶机动车与驾驶营运车的后果。最后,此部分内容容易和刑罚分则的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结合进行考察,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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