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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高频考点:行政诉讼

    作者:admin  来源:www.zxedu.cn  发布时间:2025-09-01 11:52:10

    在实务考试的常识判断中,法律是每年的必考科目,而行政法是法律中比较重要的一章。今天,公考处(www.chinagwy.org)就整理了行政法学中行政诉讼常用的考点,希望对每一位考生有所帮助。

    1.行政诉讼案件范围(哪些行为可以起诉,哪些行为不可以起诉)

    《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鉴于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非常多,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考试时,考生只需记住哪些行为法庭不会接受,并根据题目做出相应的选择。

    (一)《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

    (一)国防、外交和其他国家行为;

    (二)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和任免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决定的行政行为。

    (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

    (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二)法律规定的调解活动、仲裁活动;

    (三)行政指导行为;

    (四)对当事人不服行政行为的申诉不予重复处理;

    (五)行政机关采取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进行的准备、论证、研究、报告、咨询等过程行为;

    (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采取的强制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违法实施的除外;

    (八)上级行政机关依据内部层级监督关系,采取听取汇报、执法检查、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等行为;

    (九)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转让、移交、审查、审查意见;

    (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实际影响的行为。

    (3) 测试点:

    直接询问下列哪些属于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行政案件。考生应特别注重掌握第二类。

    2.行政诉讼管辖(公民起诉官员,应向所在地各级法院提起诉讼)

    (一)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被告级别比海关高、专业程度高):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办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重大、复杂案件;

    (四)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属地管辖

    1.行政案件由原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为被告)。经复核的案件也可以由复核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房地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测试点及方法:

    考生重点了解中级人民法院直属一审行政案件。

    三、行政诉讼被告人

    一、复议案件被告人的确认

    (一)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二)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结果)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三)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不作为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实施的行政行为。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四、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没有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以其所属人民政府为被告;实行垂直领导的,以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被告。

    5、当事人对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对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上签字的机关为被告。

    6.行政机关设立、委托具有行政职能但不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提起诉讼的,该机构为被告。

    7.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越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或实施该行为的组织为被告。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说是授权,其实是委托)

    测试点及方法:

    行政诉讼考点比较丰富。以上只是罗列了与考试密切相关的比较重要的考点。如果考生对上述知识有深入的了解,我相信他们可以应对一般性的问题。如果他们想要取得更理想的结果,他们需要进行更全面的审视。

    4. 预测题

    【例】李某与王某发生争执,将王某打伤。被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李某不服,向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维持了复议决定。李某不服复议决定,欲提起行政诉讼。针对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应以县公安局为被告

    B、李某应将县公安局、市公安局列为同案被告

    C、李只能向县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李只能向市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B.分析:如果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则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故B项正确,A项错误。行政案件由原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为被告)。经复核的案件也可以由复核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CD这两项都是错误的。因此,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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