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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基础知识题及答案)

    作者:admin  来源:www.zxedu.cn  发布时间:2025-08-29 11:17:22

    【导语】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为大家带来的是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2016事业单位常识法律备考指导》。

    一年一度的事业单位考试又开始了,广大考生开始复习了吗?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公基法律部分虽然每年题目不是很多,但是也希望引起大家的重视,因为法律出题较为常规,始终遵循重者恒重的规律。而在众多部门法中,刑法知识点也是每年之一。下面选取刑法总论部分比较重要的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并配以相关的题目加以说明解释,帮助大家巩固学习。

    一、犯罪客观排除事由(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一)正当防卫

    1、概念:《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2、一般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防卫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包括犯罪与违法

    作为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必须具备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社会危害性即某一行为直接侵害、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具有不法性;二是侵害紧迫性即不法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造成的损害具有一定的紧迫性。不法侵害是客观真实存在的,而不是行为人臆想的。

    (2)防卫时间:防卫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3)防卫意图:具有防卫的意识,即为了保护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意图

    (4)防卫对象: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的防卫

    (5)防卫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失

    3、特殊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以推出,特殊防卫的适用范围: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特殊防卫的限度:即使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

    1、概念:《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以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构成要件

    (1)避险起因:合法权益正面临现实危险

    (2)避险时间:危险正在发生

    (3)避险意图:具有紧急避险的意图

    (4)避险对象:不得已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

    (5)避险限度: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避险引起的损害应当小于避免的损害;超过必要限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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