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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因管理的四要件(无因管理为自己)

    作者:admin  来源:www.zxedu.cn  发布时间:2025-08-24 16:43:43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无因管理:要么不做,要么做好》,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无论是在事业单位或三支一扶的考试中,“无因管理”是民法中的一个高频考点。涉及到考察考试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首先,原文考查。对于概念的基本考察;其次,案例考察。让我们判断是否构成无因管理;再者,考察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无因管理是债产生的原因之一,涉及到管理人与本人之间的关系。

    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原本对他人的事务没有管理管理义务,当我们好意管理时,要么尽力而为,无论结果如何,都可成立。但也应注意,管就要好好管,若不当管理,则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考点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如何正确判断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则需要对其构成条件进行深刻的解析:

    (1)前提条件: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义务;

    如果管理人与本人之间有管理事务的协议,或法律规定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比如,甲应邀为乙修理房屋,或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无行为能力人购置衣物,均不构成无因管理。只有在既无当事人的协议又无法定义务时,管理人对他人事务的管理才是无因管理。

    (2)主观条件: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思

    也就是说,管理人必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从其动机来看,管理人的管理从为他人利益服务出发;从其效果来看,管理行为所取得的利益最终都为本人所享有。如果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是为了管理人自己的利益或本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则不是无因管理。当然,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是事实上的意思,而不是效力上的意思,所以不用表示,但这并不是说不用向任何人表示,而只是指不用向本人表示,这是因为管理人为本人谋利益的目的必须得到公众的证明或让别人好判断,所以,管理人的意思必须向本人以外的第三人(特定或不特定)表示。

    (3)客观要件:实施了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需要注意以下两点:其一,被管理的事务必须有确定的主体。如果是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如打扫街道卫生,则不构成无因管理;另一方面是指被管理的事务本身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能够产生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管理人在管理事务时既不耗费一定资财,也不获得一定的收益,例如仅为邻居看守房屋,这也不构成无因管理。同时,管理事务的行为还必须是以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合法行为。

    【真题再现】张某外出,台风将至。邻居李某担心张某年久失修的房子被风刮倒,祸及自家,就雇人用几根木料支撑住张某的房子,但张某的房子仍然不敌台风,倒塌之际压死了李某养的数只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初衷是为自己,故不构成无因管理

    B.房屋最终倒塌,未达管理效果,故无因管理不成立

    C.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D.张某不需支付李某固房费用,但应赔偿房屋倒塌给李某造成的损失

    【答案】C。解析: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事实行为,由此所生之债为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1)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2) 客观上管理了别人的事务(3) 主观上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但也允许管理人在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的同时,为自己的利益实施管理或服务行为。故选项A错误。对于无因管理的效果而言,即使管理无效果,也不影响无因管理的定性。故选项B错误。无因管理的效力:为被管理人利益而遭受的损失,花费的必要费用,都由被管理人承担,但不能要求劳务费、报酬,故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当是C。

    考点二: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表现在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故无因管理是债产生的原因之一,具体而言,管理人的权利主要有两项:

    在无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报酬,但有权要求本人承担下列费用:

    1、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主要表现为直接的支出费用。

    2、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

    3、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如在灭火过程中导致管理人的西服烧毁。

    【真题再现】甲女在湖边自拍,一不小心掉入湖中,附近的乙急忙跳入水中将甲救上岸边,却发现手机与钱包调任水中,不见踪影。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的行为不成立无因管理  

    B.乙的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

    C.甲只需要赔偿乙手机的损失  

    D.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甲需要赔偿乙手机以及钱包的损失

    【答案】D。解析:D。本案中,乙在抢救甲时,丢失的手机与钱包是因为在救乙的过程而受到的损害,为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赔偿。故乙的行为成立无因管理,有权要求甲赔偿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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