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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事业单位法律法规(事业单位法律讲义)
一、往年考情分析
现在回顾一下近三年事业单位统考的考情发现每年必考新法,而且新法的考察难度较小,一般都是直接考察法条原文,间接考察案例的情况比较少。这就给我们很大的信心,复习新法可以非常准确地预测并把握考点。
1.2015年3月1日起,我国启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样式。下列有关不动产证和房产证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新证启用后,以前的薄证将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B.“不动产证”对使用年限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了“起和止日期”和房屋取得价格
C.权利人涉及在银行进行抵押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作为登记机构提供给银行的登记证明
D.小产权房不能获得不动产登记薄证
【答案】BCD。解析: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相关文件精神,新证启用后,以前的簿证继续有效,新证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不要求当事人强制更换,小产权房不会发证。权利人涉及在银行进行抵押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作为登记机构提供给银行的登记证明。“不动产证”比“房产证”产权内容更详细,譬如对使用年限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了“起和止日期”和房屋取得价格,让交易更加透明化、明确化。故本题答案为BCD。本题典型测查新法,而且属于直接考察得形式。
二、2018新生效的法律
(一)水污染防治法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17年10月2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法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河长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我国水环境治理体系和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修改后的法律增加了河长制的相关内容。
新修改的法律规定,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农村污水、垃圾的治理和农业面源污染对水环境影响明显,但还是治理的薄弱环节。新修改的法律规定,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同时规定,制定化肥、农药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针对饮用水安全,新修改的法律规定,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同时规定,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修改后的法律加大了违法排污的处罚力度。若企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等情况,将被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面临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若情节严重,还可能被责令停业、关闭等。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修改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初任法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二)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国家对初任法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初任检察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二)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国家对初任检察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作出修改
(一)在第二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将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将第二款修改为:“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二)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将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在第五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八条第四项修改为:“(四)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二)将第二十条第四项修改为:“(四)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
(三)在第四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将第三项修改为:“(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
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作出修改
在第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作出修改
在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三)首部核安全法
我国首部《核安全法》9月1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开始施行。
首次将核安全观写入本法。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核安全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海牙第三届核安全峰会上首次提出“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习总书记强调:“我们要秉持为发展求安全、以安全促发展的理念,让发展和安全两个目标有机融合,使各国政府和核能企业认识到,任何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核能发展都难以持续,都不是真正的发展。只有采取切实举措,才能真正管控风险;只有实现安全保障,核能才能持续发展。”我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提出核安全观的国家。
“严”是本法最大亮点。核事故一旦发生就不是小事,因此核安全也不同于一般的安全工作,必须更加严格。制定《核安全法》的目标是绝对安全,要确保万无一失。这部法的亮点,就是严,包括严格的标准、严密的制度、严格的监管、严厉的处罚。
严格的标准。这部法明确了要从高、从严建立核安全标准体系。在核安全问题的标准上没有最高,只有更高。要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核安全标准,要保障不能发生核事故。
严密的制度。对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核材料以及相关放射性废物实行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和风险防控,不留死角,不留空白。
严格的监管。《核安全法》规定,“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核安全管理工作”,规定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安全的监督管理,还规定国务院要就核安全工作向全国人大报告,接受人民的监督。发展部门、监管部门科学分工、联防联控、全面保障,形成监管合力,共同确保核安全。
严厉的处罚。这部法条共94条,法律责任占很大部分,罚款最高为500万元。在罚款之外,又设置了一些停止建设、停产整顿等处罚。除了罚企业外,对于企业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也设定了罚则。《核安全法》明确要求对违法者从严惩处,确保核安全神圣不可侵犯。通过提高罚款额度、增加违法成本,来加大企业的法律责任。
大家后续还要持续关注中公教育的更新,我们会持续给大家发来最新的立法动态,跟大家一起关注新法,学好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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