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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背景】
3月15日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审议意见以及政协委员和有关方面意见,对民法总则草案作了126处修改,其中见义勇为这一“好人法”条款再度修改,不再区分是否构成“重大过失”,仅规定“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只要是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
“好人法”条款前后经历了三度修改,第一次是3月8日在三审稿基础上,将相关条款修改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二次是3月12日进一步修改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助人能够证明救助人有重大过失造成自己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救助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尽管如此,还是有代表提出,修改稿的后一句规定仍然难以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建议删除。最终,大会表决稿删除了前几次审议稿中的“重大过失”字样,仅规定“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意味着,今后只要是见义勇为行为,就享受依法免责的特殊待遇,不再区分是否有“重大过失”,彻底消除了见义勇为人员的后顾之忧。
【题目预测】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善意救助者责任豁免规则,你怎么看?
【各方言论】
光明日报:这一条文最重要的法律价值,就是保护善意救助者不受民事责任追究。为鼓励公民对不负救助义务的他人实施救助,赋予善意施救者必要的责任豁免权,大大降低善意施救者所要承担的风险,保护好善意施救者。这样的法律规定,对于唤醒社会良知,鼓励人们对处于危难和困境中的他人予以救助,端正社会风气,具有重要的价值。
但该条文可能存在的社会风险也值得引起重视。这就是,当被救助者处于困境或者危难中,特别是在病情危重中,如果不懂医学抢救常识,采取不当救助措施,将会对被救助者造成严重后果。在原来的条文草案中规定重大过失引起的不当损害,要承担赔偿责任,就是要限制善意救助者的这种不当救助行为,在救助中应当量力而行,避免出现损害被救助者这样的后果。对此,还需进一步深入研究,在鼓励善意救助者的基础上,提出更好的防范措施,防范不当危险的发生。
慈善公益报:在社会生活中,见义勇为总是一种动机善意、不求回报的人道主义行为,理所应当受到法律与社会正义的保护,救助他人者理当享有免责的特殊待遇。《民法总则》的通过与发布,使我们有理由相信,这部彻底的“好人法”能够进一步激发社会成员守望相助、同舟共济的精神。
北京青年报:虽然法律规定,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对受助人造成损害不担责,但法律也不鼓励简单粗暴的见义“勇”为,不鼓励实施紧急救助时盲目莽撞、硬干蛮干。
南方日报:改革从来不是一蹴而就的,特别是像“好人法”这样富有突破性的法律,只有通过包括立法在内的诸多手段不断呵护它、大胆运用它,才能发挥其价值,逐步改变社会风貌。
【参考解析】
见义勇为行为本身确实可能给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造成损失,但对此法律应当如何评判,如何合理分配其中的责任归属,既关乎个案中公民合法权利的维护,也关系到整个社会道德风尚的培育。面对见义勇为可能引发的权益纠纷和社会风险,法律如果不能为见义勇为者兜底,寻求妥善的权益救济通道,确保见义勇为者不至于流血又流泪,就可能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负面效应,最终使见义勇为的人越来越少,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溃坝也就在所难免。如此看来,这一条文最重要的法律价值和现实意义。
首先,保护善意救助者不受民事责任追究。为鼓励公民对不负救助义务的他人实施救助,赋予善意施救者必要的责任豁免权,大大降低善意施救者所要承担的风险,保护好善意施救者,不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其次,能唤醒社会良知,鼓励人们对处于危难和困境中的他人予以救助,端正社会风气,能够进一步激发社会成员守望相助、同舟共济的精神。再次,该项规定也是立法为民精神的体现,也是全面依法治国新十六字方针中科学立法的具体体现。
但该条文可能存在的社会风险也值得引起重视。一是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对受助人造成损害不担责,可能会造成救助人简单粗暴的见义“勇”为,不鼓励实施紧急救助时盲目莽撞、硬干蛮干,当被救助者处于困境或者危难中,特别是在病情危重中,如果不懂医学抢救常识,采取不当救助措施,将会对被救助者造成严重后果。二是假如见义勇为者在对受助人实施救助行为时意外受伤,尤其是伤情严重,需要高额治疗费用,也不利于弘扬救人于危难的精神。所以要想此规定更好的落实下去,我觉得还需要对这些问题作出说明或者规定。
第一,鼓励见义智为而非见义勇为。当他人生命财产正在受到侵害的时候,作为救助者应该衡量自己的能力和实际情况,发挥自己的智慧,不能硬干蛮干,在不扩大危险的前提下,采用多种方式来帮助求助者,例如可以选择报警等。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版《武汉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倡导“见义智为”,呼唤有勇,更赞赏有谋。
第二,提高公众急救技能。在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方面也要加强对民众施救能力的教育和培训,尽快完善急救培训体系,使公众获取急救知识的途径规范化和常态化以提升民众的救助能力。
第三,对救助者也要给予一定的帮助。很多情况下,救助者会因救助行为而造成受伤或财产损失,不能对这些救助者进行帮助也会让有救助意愿的民众在救助前会犹豫,要尽快建议相应的物质帮扶的机制来帮助遭受伤病的救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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