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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调解的范围(治安管理处罚法 调解)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调解有关考点提炼》,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行政法的学习内容包括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和行政救济三大板块,其中行政行为又包括常见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需要掌握其主要内容,包括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适用情形、裁量情节、处罚程序以及治安调解。今天主要学习的是治安处罚中的调解部分,这一部分通常通过案例来考查具体的适用情形或者相应的处理结果,也可以通过法条原文直接考查治安调解的内容,需要掌握其中的适用、不适用情形以及治安调解的处理结果。
一、治安调解的适用情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对于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形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综合上述两条规定,公安机关的治安调解适用的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通俗一点来说,也就是群众之间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各种争议,比如在家庭、邻里、同事、同学之间因琐事引起的纠纷,或者因为排队、乘车、就餐等引发的争议。比如村民张三认为村民李四翻盖房屋占了自家的宅基地,多次到施工现场阻挠李四翻盖房屋,张三和李四互不相让,就属于邻里之间因为宅基地使用权问题引发的争议,属于可以适用治安调解的情形。又比如甲乙为同公司职员,甲认为乙在排队就餐时插队,纠正乙时二人产生推搡,互有损伤,该情形也可以适用治安调解。
二、治安调解的不适用情形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一)雇凶伤害他人的;(二)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三)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四)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六)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不适用情形的常见考法就在于通过识记性题目直接列举设问哪些适用或者不适用治安调解,结合上述规定,可以简单理解不适用情形主要是不符合前面适用治安调解情形中要求的情节较轻,情形往往相对比较严重,比如说雇凶伤人、结伙斗殴、寻衅滋事、多次违反、又针对对方实施、逃跑的;又或者是不符合调解的自愿原则要求,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的,不能适用治安调解。所以治安调解不是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必经程序,除了需要满足民间纠纷引起和情节较轻之外,还要符合基本的自愿原则。比如说张三和李四是对门邻居,由于在李四在楼道堆放物品被张三纠正,二人发生推打冲突行为,而后如果张三不愿意调解,或者在调解过程中李四又对张三有殴打行为,那该情形不得进行治安调解。
例题——下列情形中,不适用治安调解的有:
A.故意伤害他人 B.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C.雇凶伤害他人 D.侵犯他人隐私
答案选C。因为上述规定中不适用治安调解的情形之一是“雇凶伤害他人”;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道题目,“雇凶伤人”也属于四个选项里较为严重的情形,故此题C项当选。
三、治安调解的处理结果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不同情形之下治安调解处理的结果需要在题目中准确对应,比如说甲和乙由于排队插队引发争执,互有推搡行为,甲打伤了乙,若二人在公安机关主持之下达成了调解协议,那么对甲的打人行为不作治安管理处罚;若二人达不成协议或者二人达成协议后甲不履行,那么公安机关应当对甲的打人行为给予处罚,并告知甲乙可以就民事侵权赔偿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下面对治安调解的适用、不适用情形以及处理结果通过表格的方式总结对比,帮助大家记忆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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