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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论点(论婚姻的效力)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论婚姻》,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随着经济发展,民事法律关系,在生活中逐渐增多,而其中婚姻又是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内容,我们接下来就了解关于婚姻的相关内容。
1.结婚(记忆性考查):
(1)条件--实质条件
积极条件:
①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注意】A.必须异性男女,我国不承认同性婚姻。
B.完全自愿----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构成犯罪。
②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注意】部分自治法规将婚姻法婚龄问题变通为男20周岁,女18周岁。
③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不得重婚)
消极条件(禁止结婚)
①直系血亲(有着生与被生关系的亲属,和父系亲属或母系亲属无涉,如祖父母同孙子女、外祖父母同外孙子女,俱为直系血亲。无代数限制)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方法:第一步,找共同祖先;第二步,分别从男、女双方向上数代数,大数为最终代数,见板书);
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注意】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只进行了原则规定,没有具体列举。《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的检查。
(2)条件--形式条件
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完成登记,取得结婚证时,婚姻关系成立。
【拓展】事实婚姻的条件:①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具有互为配偶的目的性和共同生活的公开性。②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③未办理结婚登记,欠缺结婚的形式要件。④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婚姻登记条例》颁布之日)。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
2. 婚姻的效力(案例式考查)
(1)无效婚姻
法条封闭式列举,无效的婚姻,有且只有以下四种情况。①重婚(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②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③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近亲结婚;④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注意】申请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时,无效婚姻情形若消失,无效婚姻可补正:①重婚的,有配偶一方已与原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原配偶死亡)的;②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者已经达到法定婚龄的;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已经治愈的。近亲结婚无法补正。
【拓展】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
(2)可撤销的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拓展】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夫妻财产制度(记忆式考查)
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1)法定夫妻财产制:
A.共同财产:①工资奖金(基本工资、福利等);②生产经营收益。包括利用一方婚前财产取得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生产经营收益,这里的“收益”不包括自然增值、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如租金收入);③知识产权收益(稿费);④接受继承或赠与的财产,除非说明“该财产属于某某单独所有,不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⑤其他。
B.个人财产:①一方婚前财产,包括婚前按揭贷款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②因身体受伤获得的医疗费,残疾补助等(“治病救命钱”专有);③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丈夫的飞利浦剃须刀,妻子的“红腰子”精华等;④其他。
【注意】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房产,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专门赠与,属于其个人财产。
夫妻无论共同生活期间长短,其个人财产不能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改变所有权关系,也不是不能变动的。
【新法拓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最新司法解释:
①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
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家庭生活)
③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此情形债权人须举证)
(2)约定夫妻财产制:有约定的,约定优先,这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注意要采用书面协议形式。
【注意】即便夫妻通过书面协议约定财产分别所有,但一方为照顾家庭或者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仍有权请求离婚经济补偿。
4.离婚的形式
(1)协议离婚。协议后去婚姻登记机关自己办理离婚手续。
(2)诉讼离婚。去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离婚案件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并非一律不公开审理。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调解。
①准予离婚的情形:唯一标准——感情确已破裂。
可以参考认定感情破裂的情形有“两年赌毒有恶习,重婚同居暴虐遗。”当然,根据其他情形(如被告被宣告失踪)也可以认定感情破裂,准予离婚。其中,“重婚同居暴虐遗”,无过错方可以向有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区别于离婚经济补偿),若双方均有过错,则无此权利。
②诉讼离婚限制规定
第一,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例外:女方起诉;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如该孩子系与他人通奸所致)。
第二,军人配偶未经军人同意不得起诉离婚。(例外:军人一方有赌毒恶习屡教不改、重婚同居暴虐遗等重大过错)
(5)离婚经济补偿:一方为照顾家庭或者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仍有权请求离婚经济补偿。
离婚损害赔偿:“重婚同居暴虐遗”,无过错方可以向有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若双方均有过错,则无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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