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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真的掌握了吗判几年(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真的掌握了吗)

    作者:admin  来源:www.zxedu.cn  发布时间:2025-08-27 03:12:37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真的掌握了吗?》,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省直市直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一直都是考试中的重中之重,其中关于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一个频繁考点,其考察难度都不大,我们今天就通过几道真题来考察一下你了解多少。

    【试题再现】甲以杀人故意放毒蛇咬乙,后见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便开车送乙前往医院。途中等红灯时,乙声称其实自己一直想死,突然跳车逃走,三小时后死亡。后查明,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不对乙的死亡负责,成立犯罪中止

    B.甲未能有效防止死亡结果发生,成立犯罪既遂

    C.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犯罪未遂

    D.甲未能阻止乙跳车逃走,应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

    【答案】A。解析: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成立犯罪中止,需要同时具备四个特征:1.中止的时间性——在犯罪过程中;2.中止的自动性——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3.中止的客观性——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4.中止的有效性——必须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并且和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的危害结果。本题重点考查中止有效性的认定。在发生了作为既遂标志的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还要判断该结果与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仍然可以成立犯罪中止。本题中,在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出现了乙“突然跳车逃走”这一介入因素,这一介入因素是异常的,并且对造成乙死亡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因为题目中说,“后查明,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这就是说,如果乙不跳车,被顺利送医院,就可以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所以,乙的“突然跳车逃走”的行为就中断了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既然甲的杀人行为和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甲当然无需对乙的死亡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责任。B项错误。

    那么,在因果关系中断的情况下,如何判断行为人的犯罪停止形态呢?在考试中,通常只需要判断因果关系中断之前的事实就可以了。本题中,在因果关系中断之前,也就是在乙突然跳车之前,乙尚未死亡,没有死亡的原因是甲自动放弃了犯罪,自动将乙送医院抢救,而且,如果乙不跳车,甲将乙送往医院,完全足以防止死亡结果的发生,故,应当肯定甲中止行为的有效性,甲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A项正确,C项错误。至于D选项,属于明显错误的选项。虽然甲的先前行为制造了危险,甲对乙具有救助义务,但甲并非没有履行救助义务,相反,甲恰恰是履行了救助义务,只不过在履行救助义务的过程中,发生了乙“突然跳车逃走”这一十分异常的情况,从而导致乙死亡。乙的死亡与甲之间的因果关系被中断,故甲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综上,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真题再现】(多选题)关于犯罪未遂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以杀人故意将郝某推下过街天桥,见郝某十分痛苦,便拦下出租车将郝某送往医院。但郝某未受致命伤,即便不送医院也不会死亡。甲属于犯罪未遂

    B.乙持刀拦路抢劫周某。周某说“把刀放下,我给你钱”。乙信以为真,收起刀子,伸手要钱。周某乘乙不备,一脚踢倒乙后逃跑。乙属于犯罪未遂

    C.丙见商场橱柜展示有几枚金锭(30万元/枚),打开玻璃门拿起一枚就跑,其实是值300元的仿制品,真金锭仍在。丙属于犯罪未遂

    D.丁资助林某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但林某尚未实施相关犯罪活动即被抓获。丁属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未遂

    【答案】BC。解析:A项考查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区分中止与未遂可以采取这样的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时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是未遂。对于其中的“能”与“不能”,一般应以行为人本人在行为时的认识为标准进行判断,即只要行为人认为可能既遂而不愿达到既遂的,即使客观上不可能既遂,也是中止。例如,甲为了杀乙而向乙的食物中投放毒药,见乙神态痛苦而反悔,将乙送往医院抢救脱险。即使甲投放的毒药没有达到致死量,不送往医院乙也不会死亡,甲也成立犯罪中止。反之,只要行为人认为不可能既遂而放弃的,即使客观上可能既遂,也是未遂。例如,丙在实施抢劫行为时听到警车声便逃走的,成立抢劫未遂。即使路过的并非警车而是救护车,丙也不成立犯罪中止。

    A项中,甲以杀人故意将郝某推下过街天桥,见郝某十分痛苦,便拦下出租车将郝某送往医院。这表明甲属于自动放弃犯罪,属于“能达目的而不欲”,成立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A项错误。

    B项,乙持刀拦路抢劫周某。周某说“把刀放下,我给你钱”。乙信以为真,收起刀子,伸手要钱。这表明乙并没有放弃抢劫的犯罪故意,抢劫行为依然在持续,周某乘乙不备,一脚踢倒乙后逃跑。对乙而言,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成立犯罪未遂。B项正确。

    C项,价值300元的仿制品,没有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的要求。丙属于着手以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C项正确。

    D项,丁资助林某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已成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既遂。D项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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