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真的掌握了吗判几年(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真的掌握了吗)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真的掌握了吗?》,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省直市直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一直都是考试中的重中之重,其中关于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一个频繁考点,其考察难度都不大,我们今天就通过几道真题来考察一下你了解多少。
【试题再现】甲以杀人故意放毒蛇咬乙,后见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便开车送乙前往医院。途中等红灯时,乙声称其实自己一直想死,突然跳车逃走,三小时后死亡。后查明,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不对乙的死亡负责,成立犯罪中止
B.甲未能有效防止死亡结果发生,成立犯罪既遂
C.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犯罪未遂
D.甲未能阻止乙跳车逃走,应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
【答案】A。解析: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成立犯罪中止,需要同时具备四个特征:1.中止的时间性——在犯罪过程中;2.中止的自动性——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3.中止的客观性——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4.中止的有效性——必须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并且和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的危害结果。本题重点考查中止有效性的认定。在发生了作为既遂标志的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还要判断该结果与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仍然可以成立犯罪中止。本题中,在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出现了乙“突然跳车逃走”这一介入因素,这一介入因素是异常的,并且对造成乙死亡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因为题目中说,“后查明,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这就是说,如果乙不跳车,被顺利送医院,就可以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所以,乙的“突然跳车逃走”的行为就中断了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既然甲的杀人行为和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甲当然无需对乙的死亡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责任。B项错误。
那么,在因果关系中断的情况下,如何判断行为人的犯罪停止形态呢?在考试中,通常只需要判断因果关系中断之前的事实就可以了。本题中,在因果关系中断之前,也就是在乙突然跳车之前,乙尚未死亡,没有死亡的原因是甲自动放弃了犯罪,自动将乙送医院抢救,而且,如果乙不跳车,甲将乙送往医院,完全足以防止死亡结果的发生,故,应当肯定甲中止行为的有效性,甲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A项正确,C项错误。至于D选项,属于明显错误的选项。虽然甲的先前行为制造了危险,甲对乙具有救助义务,但甲并非没有履行救助义务,相反,甲恰恰是履行了救助义务,只不过在履行救助义务的过程中,发生了乙“突然跳车逃走”这一十分异常的情况,从而导致乙死亡。乙的死亡与甲之间的因果关系被中断,故甲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综上,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真题再现】(多选题)关于犯罪未遂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以杀人故意将郝某推下过街天桥,见郝某十分痛苦,便拦下出租车将郝某送往医院。但郝某未受致命伤,即便不送医院也不会死亡。甲属于犯罪未遂
B.乙持刀拦路抢劫周某。周某说“把刀放下,我给你钱”。乙信以为真,收起刀子,伸手要钱。周某乘乙不备,一脚踢倒乙后逃跑。乙属于犯罪未遂
C.丙见商场橱柜展示有几枚金锭(30万元/枚),打开玻璃门拿起一枚就跑,其实是值300元的仿制品,真金锭仍在。丙属于犯罪未遂
D.丁资助林某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但林某尚未实施相关犯罪活动即被抓获。丁属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未遂
【答案】BC。解析:A项考查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区分中止与未遂可以采取这样的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时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是未遂。对于其中的“能”与“不能”,一般应以行为人本人在行为时的认识为标准进行判断,即只要行为人认为可能既遂而不愿达到既遂的,即使客观上不可能既遂,也是中止。例如,甲为了杀乙而向乙的食物中投放毒药,见乙神态痛苦而反悔,将乙送往医院抢救脱险。即使甲投放的毒药没有达到致死量,不送往医院乙也不会死亡,甲也成立犯罪中止。反之,只要行为人认为不可能既遂而放弃的,即使客观上可能既遂,也是未遂。例如,丙在实施抢劫行为时听到警车声便逃走的,成立抢劫未遂。即使路过的并非警车而是救护车,丙也不成立犯罪中止。
A项中,甲以杀人故意将郝某推下过街天桥,见郝某十分痛苦,便拦下出租车将郝某送往医院。这表明甲属于自动放弃犯罪,属于“能达目的而不欲”,成立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A项错误。
B项,乙持刀拦路抢劫周某。周某说“把刀放下,我给你钱”。乙信以为真,收起刀子,伸手要钱。这表明乙并没有放弃抢劫的犯罪故意,抢劫行为依然在持续,周某乘乙不备,一脚踢倒乙后逃跑。对乙而言,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成立犯罪未遂。B项正确。
C项,价值300元的仿制品,没有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的要求。丙属于着手以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C项正确。
D项,丁资助林某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已成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既遂。D项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C。
相关文章:
第1篇 行测命题推理公式(公务员命题推理讲解) 作者:admin
国家公务员考试中命题推理题目应该如何解答?在国家公务员考试中,命题推理是一种重要题型,今天国家公务员考试网为大家介绍命题推理解题的两大方法。(一)文氏图法一个概念的外延可以用一条封闭的曲线来表示,直言命题可以用文氏图来表示主项和谓项之间的关系。适用范围如下:1.当题干涉及三个或三个以上概念之间的关系,可依次分析出每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全异关系、真包含
第2篇 城管直播执法行为引起了社会的讨论(城市管理执法视频) 作者:admin
【热点背景】6月1日,郑州市中原区城市管理执法局首次尝试网络视频直播。执法队员执法的同时,还有2名工作人员,各拿一部手机,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录制,同时通过移动网络平台进行视频直播,并用文字进行注解,告诉网友执法的时间地点以及所发生的一切。面对曝光,有商贩称不好意思,将改正行为。中原区执法局副局长张金坤称,网络
第3篇 申论贯彻执行各类题型(贯彻执行申论例题) 作者:admin
贯彻执行题因难度大、出题灵活,在青海公务员考试中颇受命题人青睐。如近几年青海公务员考试每套试卷的5道题中,有两道都是贯彻执行,每道题书写500字、分值20分,两道就是1000字、40分。可见,其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过分,那么该如何应对贯彻执行题呢?哪个环节相对重要,需要重点关注呢?华图教育专家带大家一起来深入了解一下。仔细审题审题中的
第4篇 海关总署202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2020海关总署拟录用公务员公告) 作者:admin
为满足全国海关录用公务员的需要,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海关总署以及各直属海关将在中央公务员考试录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2011年度全国海关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全国海关招考职位要求具备本科以及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博士)学历的,必须同时具备与该职位
第5篇 申论公文写作的一般格式要素有哪些(申论公文写作格式要求) 作者:admin
无论是公务员考试还是事业单位考试,公文写作都是一种常考题型,很多考生在备考的过程中都会担心公文的写作格式问题,理论上来说,不同的公文文种,会对应不同的写作格式。但实际上,公文写作的格式在某种程度具有共通性。今天,就由中公教育专家给大家介绍一下公文的通用格式要素,大家在写作公文式,可以在通用格式要素的基础上,适当改动即可。一、标题公文写作要求考生写出来的内容必须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