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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襄阳市初级会计继续教育学习事项及办理注意事项

    作者:闫玉牛  来源:www.zxedu.cn  发布时间:2025-09-06 23:40:48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事项及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和高级资格考试(襄阳考区)办理注意事项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事项

    1、文件依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社厅印发的《湖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鄂财会发〔2018〕13号)。

    2、学习对象:襄阳市辖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3、 学习前工作: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必须先要完成会计人员个人基本信息采集,否则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无法提供相关数据进行认证。

    采集的具体步骤是:登录“湖北市财政厅”公众信息网(hhttp://czt.hubei.gov.cn/)首页—湖北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栏入口,或直接访问“http://221.232.128.77:82/account-collect-client-hb/”进行个人信息采集,采集成功后,方可报名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4、 我市网上继续教育学习机构:经备案入围承担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网络培训机构有两家, 分别是“高顿继续教育学习平台”和“东奥会计在线”。会计人员可自行选择网校学习,但一个学习年度只能选择一家网校学习。各网校网页留有咨询电话,会计人员学习中有何问题可直接咨询。

    5、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习学分登记:一是完成网上继续教育学习或其他形式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学习学分的会计人员,可以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合格证”或“其他证明材料”自行上传到“湖北省会计人员管理个人系统”“继续教育管理登记”栏后,由管理人员审核通过即可。二是参加当年会计资格考试,凡是通过一门科目的会计人员,由省会计考办统一在“湖北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导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会计人员无需再自行上传资料登记。

    6、会计人员未完成继续教育将会带来哪些不便:会影响到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

    (二)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和高级资格考试(襄阳考区)办理注意事项(特别提示:如本办理事项与当年的文件精神不一致,以当年发布的文件为准)

    1、报名时间:具体报名时间以当年湖北省会计考办公布的报名时间为准,相关文件可登录湖北省财政厅公众网(http://www.ecz.gov.cn/)或襄阳市财政局网(http://czj.xiangyang.gov.cn/)查询。

    2、报名网址:“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网址:http://kzp.mof.gov.cn)。

     3、报名收费: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会计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鄂财会发[2015]24号)规定:会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无纸化)报名费为每科60元。高级资格考试(无纸化)报名费为每科80元

    4、考试科目   初级资格:《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 ;中级资格:《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实务》。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高级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自行下载打印考试合格成绩单,3年内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有效。

    5、准考证打印:在当年湖北省会计考办公布的准考证打印时段内考生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网址:http://kzp.mof.gov.cn),在准考证打印模块中自行打印准考证。

    6、考试成绩公布和发证:考生按省会计考办当年文件规定的成绩发布时间,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网址:http://kzp.mof.gov.cn) 进行查询。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财政和人社两个部门共同组织。按照湖北省目前的职责分工,合格考生的发证事宜由全省各会计人员管理部门负责。另外考试合格人员的证书由人社部制作,制作完成后,逐级下发、清点,周期较长。请考生随时关注襄阳市财政局官网(http://czj.xiangyang.gov.cn/)发布的会计园地信息,随时了解有关会计资格考试及发证的最新动态。

    原标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事项及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和高级资格考试(襄阳考区)办理注意事项

    文章来源:http://czj.xiangyang.gov.cn/ztzl/pfzl/202012/t20201201_233108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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