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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构成要件主体之自然人与法人(犯罪主体中的自然人)

    作者:admin  来源:www.zxedu.cn  发布时间:2025-09-01 05:05:05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犯罪构成要件主体之自然人,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每一年的事业单位笔试中,刑法都是常考的科目,这其中自然人犯罪经常会以案例的方式考察大家,所以接下来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自然人犯罪的相关考点。从犯罪主体来说,自然人要想构成犯罪,必须具有相应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

    其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如下:1、已满 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3、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而对刑事责任能力又有以下规定:1、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3、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了解基本概念后,下面我们通过几道例题了解一下相关考法:

    【小试牛刀】下列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是:

    A.赵某,30岁,醉酒驾车撞死路人

    B.刘某,13岁,盗窃价值人民币50万元的财物

    C.张某,30岁,遇人抢劫奋起反击,将对方打成重伤

    D.王某,30岁,为了躲避仇人追杀,抢了路人的摩托车逃跑

    【答案】BCD。解析:《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B项中刘某13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因此不构成犯罪。C项张某路遇抢劫,反抗行为属于特殊正当防卫,因此不构成犯罪。D项属于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刑法》第18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A项赵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小试牛刀】甲是实验中学初三的学生,刚过十五岁的生日,那么下列行为中甲应负刑事责任的是:

    A.伙同社会青年一起抢劫小轿车,遭到车主反抗把后车主打成重伤

    B.故意把同学的自行车弄坏

    C.参与集体打架斗殴,造成他人轻伤

    D.定期向周围的同学收取“保护费”

    【答案】A。解析:《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甲15岁,属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对于抢劫小轿车这一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故A选项正确。B选项为故意毁坏财物罪,C选项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D选项为敲诈勒索罪,相对责任年龄不需要对此承担刑事责任。故本题答案为A。

    小结:只要能够准确记忆刑事责任能力和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界限,就可以准确做对相应题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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