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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正当防卫法律分析(于欢案正当防卫指导案例)
近日,山东一起发生在2016年的“辱母案”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涉事当事人于欢在其母亲被讨债人暴力限制自由并侮辱人格般的侵犯许久,同时也在警察执法不作为的情况之下,于欢面对绝望的境地被迫拿刀进行防卫,造成了一死三伤的结果。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否定了于欢具有正当防卫的理由,最终判处被告人于欢无期徒刑。案情一爆出,应发了社会各方的大探讨。很多人都认为于欢是在其母亲被“毫无下限”的侮辱之后被迫拿刀杀人,在情理上是情有可原的,法院不应当判处如此之重的刑罚,都在为被告人于欢的行为鸣不平。虽然本案当前已经由最高检介入进行调查,但是这却引发出来了很多人对于我国当前刑法当中“正当防卫”相关规定的探讨。介于目前距离我们的联考已经不足一个月的复习时间,在这有限的时间内一定要把握好当前的时政热点。因为近几年的国联考常识方面除了之前老师说过的在科技常识方面的考察愈发频繁以外,时政热点也是近几年命题的一种形式,所以各位考生一定要多加注意。所以,今天老师就来为大家来梳理一下当前我国刑法当中关于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以备在考试当中面对关于正当防卫的考察时,各位考生也有所准备。当然各位也不用过于担心,因为联考常识方面的考察都是最为基本的内容,尤其是法律方面,不会去考察一些有争议的内容。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在刑法理论当中和紧急避险一道被称为“排除犯罪的事由”,即面对侵犯相关权益的犯罪行为可以采取一种和犯罪行为“类似”的行为进行反击。因此各位考生要注意的是正当防卫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等相关利益的安全不受侵犯,各国刑法当中均有关于此方面的内容规定。
根据我们常年常识考察情况来看,正当防卫的考察主要侧重于以下几点的考察,大家一定要注意:
首先,正当防卫所保护的对象是各位要注意的,根据上述的条文规定,正当防卫所要保护的不仅是同学们所理解的本人的相关权益,还有国家、社会公共以及他人的权益,都是可以作为保护的对象;本文所述的于欢案便是为了保护自己和其母亲的相关权益才采取的。同时,正当防卫所采取的时间是大家更要注意的重点,即要求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过程中,事前和事后的防卫都是“防卫不适时”的体现,是要负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的。
其次,在主管要求方面必须是要具有防卫意图。即必须要求在采取相关防卫行为的时候,主观方面一定是为了保护相关的权益,而非打击报复等不良动机。例如最为典型的就是“防卫挑拨”,即故意采取挑逗他人的方式对自己进行武力侵犯时,进而对这种侵犯采取所谓的“正当防卫”的情况,这便是典型的缺乏防卫意图的体现,大家要多加注意;
再次,防卫的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人本人。即要求在进行防卫时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不得采取胁迫或者防卫他人的方式来对自己的权益进行维护,这是不符合法益保护要求的,等于造成了新的侵害,是不合法的;
最后,正当防卫必须要有一定的限度。要求所采取的防卫行为和危害行为一定要相适应,即防卫人所采取的行为必须是等于或者略大于对方对自己所造成的损害,否则构成防卫过当。
当然,在正当防卫方面还需要注意的是面对一些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不需要考虑防卫限度的问题。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便是我国刑法对于正当防卫方面所作出的规定。当然,本文的题目叫“正当防卫之殇”是因为本案的主审法官没有很好的从法益保护的角度来认定于欢的行为,从而否定了其正当防卫的情节。老师认为,本案的行为人是构成正当防卫的,但是采取的行为是防卫过当,而非排除防卫过当的故意伤害。于欢的行为是在其人格遭受到严重侮辱的情况下被迫做出的,即使没有主审法官所述的“没有正当防卫的紧迫性“,但是在我国传统文化背景熏陶下所成长起来的于欢,其自身的权益已经被严重的侵犯,同时出警的警察的不作为也导致了其只能用私力救济的行为进行防卫,因此其是具有防卫意图的。但是采取的方式方法过于的偏激,从而导致了案件的发生。当然,这仅是老师一家之言,一家之见,关于本案的审批老师将持续关注,并为大家即使的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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