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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物权法中善意取得)

    作者:admin  来源:www.zxedu.cn  发布时间:2025-09-16 23:05:57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物权法之善意取得的认定》,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里经常出现的高频考点,这项制度设立的初衷主要在于协调个人利益和社会秩序出现冲突时的矛盾纠纷。例如在日常生活中,甲将自己的手机交给乙代为保管,在这期间,乙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将甲的手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且完成交付,此时丙能否取得手机的所有权?甲的权利如何主张?乙又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带着这些疑问,我们一起来学习善意取得制度的具体内容。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

    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从概念上来看,善意取得制度包含的法律主体主要有三个:原所有权人、无权处分人和善意第三人。从本质上来看,善意取得制度是通过牺牲原所有权人的利益,最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四部分构成:

    1. 出让人无权处分;

    2.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3.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4. 所有权已经转移,即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课前案例中,甲将自己的手机交给乙代为保管,并未转移手机的所有权,乙并未享有手机所有权,因此无权将手机卖给丙,其行为构成无权处分。丙在交易中不知情,即善意第三人,丙支付手机价款并且双方完成交付,此时我们认为丙善意取得了该手机的所有权。

    三、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

    课前案例中,丙作为手机受让人善意取得手机所有权,甲丧失了手机的所有权,但是甲的损失可以去找无权处分人丙要求赔偿。

    四、不适用善意取得情形

    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例题】(单选)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出卖耕牛的协议,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耕牛一头,甲将该牛交付给了乙。乙将该牛借给丙使用,丙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把牛卖给了丁,丁不知道乙、丙之间的约定,那么丁是否可以取得所有权?

    A. 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D。解析:甲将牛出卖给乙并且完成交付,乙基于买卖合同取得牛的所有权。乙将牛借给丙使用,并未转让所有权,因此丙将牛卖给丁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丁不知道乙和丙之间的约定,属于善意第三人。因此丙和丁之间的交易行为构成善意取得,丁取得牛的所有权。故本题答案为D。

    【例题】(单选)甲购买一部手机,交给同事乙,请其代为上号。乙将该手机赠与了其亲戚丙,丙受赠时并不知道手机不为乙所有,后小偷将此手机偷走,并低价卖给了丁。该手机应归: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解析:甲将手机交给乙仅是让其代为上号,没有转移手机所有权,故乙将手机赠与丙为无权处分。但是丙没有支付合理价格,所以丙不能对手机主张善意取得,不享有手机所有权。小偷将手机偷走卖给丁,此时手机为遗失物,遗失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故丁对手机也不享有所有权。因此,手机所有权仍归属于甲。故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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