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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赔偿原则(司法赔偿的案例)

    作者:admin  来源:www.zxedu.cn  发布时间:2025-09-01 05:37:27

    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是不会缺席。2020年4月1日,“吴春红投毒案”在河南高院开庭进行再审宣判。吴春红改判无罪。据媒体报道,吴春红的儿子吴云磊也表示,将接父亲回家,后续将会申请国家赔偿。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关于司法赔偿,那么国家事业单位考试网今天就带大家从考试的角度梳理下关于司法赔偿中的高频考点吧!

    考点一:司法赔偿的概念

    司法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和看守所。监狱管理职权时违法给无辜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解读1:司法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种;

    解读2:只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司法权时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害,国家才承担司法赔偿责任。对于司法机关或者司法工作人员实施非职务行为或者个人行为造成的损害,国家不承担司法赔偿责任。

    解读3:概念中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要包括:

    (1)行使刑事侦查权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及其工作人员;(2)行使检察权(仅限于刑事检察权)的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

    (3)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包括专门人民法院,如军事法院)及其工作人员;(4)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

    (5)行使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此为司法赔偿的形式特征。

    考点二: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比如王某的妻子杀人了,王某不想妻子坐牢,于是伪造证据说人是自己杀的,公安局认为王某是犯罪分子,最后被判刑。

    (2)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负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比如张某因杀人被羁押,事后发现张某不满14周岁,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此时对张某被羁押的行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3)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4)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比如王某被关押在看守所,王某想不开自杀。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考点三:赔偿义务机关

    (1)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解读:快速做题小技巧,找最后一个做错的机关。比如,对于(3),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那么最后一个做错的机关即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此时,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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