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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终身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练习题】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明确提出建立倒查机制,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根据《通知》,一旦出现四类情节,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将会被依法追责: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请就此谈谈你的看法。
【参考答案】
追责的对象直指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传递出中央治理环境“动真碰硬”的决心。应该说,倒查机制的建立,抓住了当下环境问题的一个“老大难”问题,也需然会对各级决策者起到威慑警示与政绩导向作用。
[表明观点,提出环境问题追责领导的重要意义,肯定这种做法。]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对环境保护高度重视、投入巨大,环境污染加剧趋势总体得到遏制、扭转。然而,环境素有“易污染难治理”的特点,环境保护是个复杂艰巨的工程,污染问题极易反弹。因此,尤其需要拿出毫不手软的狠劲,强化环境意识;拿出久久为功的韧劲,加大治理力度。在这方面,政府责任首当其冲。
遗憾的是,在一些地方,某些领导干部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还停留在口头上、脑袋里,没有落实到行动里、决策中;一些人政绩观扭曲,还在为追求短期政绩、漂亮数字,默许污染项目上马,制造“带毒的GDP”,而不管留下发展的后遗症;一些地方的环境执法软弱无力,或把罚款当执法,或是睁只眼闭只眼。究其原因,既与这些领导干部在环境问题上政治责任感不强、认识水平不高有关,还反映了污染问责力度过轻的现实问题。或是因缺乏相关考核条例,问责无据;或是实践中难以落实,追责无力——很多污染企业同时也是当地的税收大户,不少污染项目本身因为能吸纳大量就业人数,又往往是经过当地政府决策拍板而来的,“集体决策”往往导致无人担责。
这正体现出建立回溯追责机制,甚至终身追责机制的需要性和紧迫性。追责,形式上看是事后行为,其实何尝不是预先防范?把追责的利剑高高举起,让干部既要对任上的经济发展负责,更要对今后的生态环境负责;既要考虑当下的GDP,也要掂量为此付出的代价,让政府领导、环保部门负责人和环境优劣构成了一个共同体。从这个意义上说,追责尤其是终身追责的实施,恰可以形成一种机制,倒逼各级政府在决策时,真正把环境保护放到优先位置,彻底摒弃粗放的传统发展方式。
[分析部分,分析政策出台的背景和原因,进而提出建立追责机制的需要性]
当然,关键还看落实。只有把国务院的这个《通知》要求从纸上真正落到地上,有案需查、违法需究,切实做到对违法违规、失职渎职者严肃问责,对符合四类情节者严厉追责,才能让约束硬起来,真正形成“环保大于天”的氛围,护航美丽中国。
[解决问题:提出政策关键在落实,并总结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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