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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行测法律常识: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提出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的制度
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提出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的制度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
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
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以上五个主体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
事项
范围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
令的事项”
地方政府规章
定义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
和法规,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规定、办法、
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制定
主体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2)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包括省、自
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
事项
范围
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属于本行
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效力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
范围内施行。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
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的其他规定
特别法优于一
般法、新法优
于旧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
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法的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是关于法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问题,即法对它生效前所
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
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立法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
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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