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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公务员网行测公司法知识精选-支票

    作者:韩秋铭  来源:www.zxedu.cn  发布时间:2025-09-17 18:24:38

    山东省公务员网行测公司法知识精选-支票

    概念

    F81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特征

    1) 支票具有票据的一般特征。

    2) 对支票付款人有严格限制。

    3) 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

    4) 支票的无因性受到一定限制。F87

    F87 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种类

    1) 记名支票、无记名支票、指示支票

    2) 现金支票、转账支票

    3) 一般支票、变式支票

    出票

    1) 出票人资格的限制。

    F82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F83 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
    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支票中专门用于转账的,可以另行制作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F88 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2) 法定记载事项。

    F84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3) 未记载事项的补救。

    F85 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F86
    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4) 出票的效力。

    F89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付款

    F90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F91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F92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其他

    F93 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

    支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汇票的规定。

    1:《票据法》上汇票、本票、支票之主要区别

    汇票

    本票

    支票

    信用功能

    基于出票人和付款人信用,除见票即付,还可另行指定到期日,为信用证券。

    《票据法》上本票限于见票即付,为支付证券。

    见票即付,属支付证券。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出票人(付款人和出票人为同一个人)和收款人。

    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先有资金关系,才能签发支票。

    对出票人

    资格要求

    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可。

    只能为银行。

    必须使用本名、提交合法身份证件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存入足够支付的款项,并预留本名的签名样式和印章样式。

    对付款人

    资格要求

    银行汇票付款人为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商业汇票付款人为商品交易活动中接受货物的当事人或与出票人签订承诺委托协议的银行。

    与出票人为同一银行。

    有从事支票业务资格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绝对必要

    记载事项

    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付款人、收款人名称。

    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收款人名称。

    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可授权补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必须与在银行预留印鉴的印章和签名式样一致)、付款人名称。

    付款期限

    见票即付者,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者,自到期日起10日内。

    出票日起2个月内。

    同城支票为出票日起10日内;异地适用的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权利消灭时效

    见票即付者,自出票日起2年内有效;远期汇票自到期日起2年内有效。

    自出票日起2年内有效。

    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有效。

    2: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之主要差异

    付款请求权

    追索权

    次序

    第一次权利

    第二次权利,非因付款请求权受阻不得行使。

    对象

    承兑人或付款人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

    行使条件

    票据未过时效;持票人持有票据原件;票据所载金额必须一次性得以完整履行;持票人得到付款后必须向付款人移转票据。

    有法定追索原因;已按《票据法》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作成相关证明;在追索时效内。

    行使次数

    一次

    数次,可一直追索至票据权利义务消灭。

    金额

    票据金额

    票据金额、法定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之费用。

    消灭时效

    汇票和本票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有效;见票即付的汇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内有效;支票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有效。

    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再追索权时效为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F1 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F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F3
    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F4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F7
    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F8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F10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F11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F12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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