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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务员网行测公司法知识精选-汇票的背书转让
山东省公务员网行测公司法知识精选-汇票的背书转让
概念 |
F27 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
方式 |
F28 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 |
效力 |
1) 背书转让无须经票据债务人同意。 2) 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 3) 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保护性更强】 |
限制情形 |
1) 出票人的限制背书 F27`2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2) 背书人的限制背书 F34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 回头背书及其效力 回头背书是指以先前已经在票据上签名的出票人、背书人等票据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回头背书具有一般背书的效力,并不因被背书人是先前的票据债务人而使该票据权利归于消灭,只是在权利担保的效力上有所不同。被背书人是出票人的,由于他是最终的追索义务人,事实上是不能行使追索权的,只有在汇票已经承兑的情况下,才可以向承兑人行使追索权;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是先前的背书人的,这时,他既是票据的债务人,又是票据的权利人,他要对其后手承担担保责任,所以也就不能向他们行使追索权。 4) 附条件背书及其效力 5) 分别背书和部分背书及其效力 F33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6) 期后背书及其效力 F36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7) 委托收款背书及其效力 F35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
F29 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 F30 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F31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F32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F37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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