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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作者:于朋辉  来源:www.zxedu.cn  发布时间:2025-09-05 10:46:46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工作是关系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各级的安全生产责任 , 依照《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的规定 , 安全生产责任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

    一、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

    "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 按照现行的国务院机构设置 , 指的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依照《安全生产 法》第九条的规定 ,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 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在《安全生产法》中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 经营活动性质不同和违法行为的不同 , 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

    1.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安全生产法》 ,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 可任职 ,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方可上岗作业等等 , 这些规定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几项有效措施 , 生产经营单 位必须执行 , 如不遵守 , 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二条规定 , 应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 , 并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和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 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技人 , 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 条件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提供必需的资金 ; 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生产经营单 位停产停业整顿。有上述违法行为 ,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 构成犯罪的 ,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违反《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几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 ,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 以保证安 全设施的工程质量。在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 , 必须依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 验收合格后 , 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 这些都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期预防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 ,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履行警示告知义务。对于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 ,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对安全设备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 , 并定期检测 , 以保证正常运转 , 维护、保养、检测还 应当做好记录。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 这是保 证从业人员的安全所必需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 大的特种设备 , 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 ,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 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 , 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 格 , 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 方可投入使用。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 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如果生产经营单位 违反了上述规定 ,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 将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 并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 , 构成犯罪的 ,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 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场所的条件及违法责任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 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如果违反上述规定 , 就应当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 , 对于生产、经营、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和员工宿舍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 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 即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该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 , 将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在同一座建筑物内的员工宿舍分开 , 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 使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 舍的出口符合紧急疏散的需要 , 设置明显的标志 ; 将堵塞的出口腾空 , 将封 闭的出口打开等。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如果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纠正违法行为 , 不采取改正措施 , 将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整顿 , 直到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 的车间、商店、仓库及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都符合安全要求后 , 才能重新开始生产经营活动。

    5.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管理的规定及进行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 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 , 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如果生产经营单位没有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 , 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 ,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 将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根据违法所得的数额 , 处以一定的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 , 构成犯罪的 , 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 , 还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 , 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 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 , 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 并制定应急预案 , 告知 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 , 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 确保操作规 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这些都是法律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危险物品的管理及进行危险作业时应当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 ,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对于不依法执行这些措施的 ,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 将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并可以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 , 构成犯罪的 , 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

    6.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如果违反规定 ,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 将由有关行政执 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 还要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承包、承租时 , 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 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 , 就是对安全生产不负责任 ,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 将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 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 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 两个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 有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 , 各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以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 并应当 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目的是为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 如果各方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在安 全生产管理中就可能因为责任不明而出现疏漏 , 甚至因此酿成安全事故。各方依法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大家都按照协议的约定去履行各自的职责 , 才有利于保证同一作业区内的生产安全。如果违反这一规定 ,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 将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8.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 事故伤亡应负的责任的协议 , 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 ,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 , 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应负的责任。这是针对当前在采矿业、建筑业中 , 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强迫劳动者与其订立 " 生 死合同 ", 一旦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 只给受害者或者家属很有限的补偿 , 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对此作了禁止性的规定 , 是对从业人员的劳动安全合法性的法律保障。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这一规定 ,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 十九条规定 , 该协议无效 , 并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技资人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 ,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9.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 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 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是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4 《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有若干规定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 应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 ; 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对于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 应当给予进一步的处罚 , 即予以关闭 ; 并同时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10. 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 , 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 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 , 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 造成重大事故 , 构成犯罪的 ,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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