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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常识行政法学-行政行为
公务员考试常识行政法学-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概述
1.行政行为含义: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
2.分类:★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前者是行政立法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等。
二、★行政处罚
1.含义: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处罚的种类
(1)申诫罚(精神罚、声誉罚):警告
(2)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行为罚(能力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4)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
3.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与形式:行政拘留只能由法律设定
4.实施规则
不再罚:对一个行为,任何机关不得以同一事由做出同一种类的处罚。
三、★行政许可
1.含义: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与形式
法律:可以创设
省级地方规章 :无权创设;必要时省级政府规章可以创设临时性许可。
注:部门规章不可以创设
四、行政强制
1.行政强制措施
定义: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②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③扣押财物;④冻结存款、汇款;⑤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
定义:行政强制执行,指行政主体针对负有履行行政法上的财产义务而拒不履行的,依法所采取的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义务履行的同一状态。
直接强制执行包含:划拨、收缴、拍卖。
间接强制执行包含:代履行(他人代履行,义务人承担费用);执行罚(收取强制金促使义务人履行,如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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