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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常识(公共基础法律知识)

    作者:admin  来源:www.zxedu.cn  发布时间:2025-08-29 08:12:34

    什么是行政复议?

    简单地说,行政复议就是上级行政机关针对下级行政机关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之间的行政管理纠纷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行政活动。或者说是上级行政机关纠正下级行政机关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国家的有序发展离不开各级各类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比如公安局对社会治安秩序的管理,工商局对市场交易的管理,规划局对建筑规划秩序的管理,市政局对市容卫生秩序的管理,交通局对交通运输秩序的管理,劳动局对劳动用工秩序的管理,环保局对环境保护秩序的管理,等等。这些行政机关在管理上述事务时,都应当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如果你发现哪个行政机关在实施这些管理时,没有依法办事,损害或影响了你的合法权益,你就可以向他的同级政府(直接管他的当地政府),或者向他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接受你申请的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就会依法公断。这就是行政复议。

    顺便说一句,只有当你认为受到“行政”机关对你不公正时才能申请行政复议。如果你认为受到法院、检察院的不公正对待,或者受到企业的不公正对待时,行政复议帮不了你的忙,只能寻求别的解决办法了。<?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对行政复议机关的裁决不服,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般说来,申请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被申请人不可以起诉。以下三种情况,申请人也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一是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裁决的,二是不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的,三是由国务院作出裁决的。

    行政复议申请书向哪个行政机关递交?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如果处理你的行政机关(你认为对你不公正的那个行政机关)是某个政府,你就向他的上一级政府递交;如果处理你的是某个局(政府部门),你可以选择:向直接(注意:是“直接”)管他的当地政府递交,也可以选择向他的上一级部门递交。比如你认为渝中区环保局不公正地处理了你,你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你既可以向渝中区人民政府交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向重庆市环保局交复议申请书。不过,对你实施处理的部门如果是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的行政机关,你就只能向他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了,因为当地政府对这些行政机关没有管辖权。如果你实在搞不明白,最简单的办法是向你所在地的县级政府递交申请书,他们有义务替你转交。不过,裁决的时间可能就要长一点了。

    税收的概念;

    一、税收: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凭借政治权力,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满足法定征税要件的人所征收的货币或者实物。税收是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任何人都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将受到强制追缴。

    二、税收体制:税收体制是指划分相关国家机关在税收方面的权力的各种制度。我国实行分税制,即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中央税和共享税,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地方税。

    办理税务登记的对象;

    (一)下列纳税人应当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领取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以下统称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上述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领取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个体工商户;

    经有权机关批准从事生产、经营,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他事业单位;

    从事生产经营,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纳税人;

    实行承包、承租经营,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纳税人;

    有缴纳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义务的纳税人。

    三农问题;

    三农问题是指我国当前比较值得关注的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有哪些?应受什么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规定了以下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

    1.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偷窃”是指行为人采取自己认为他人所不知的手段暗中将少量公私财物据为己有;“骗取”是指行为人采用隐瞒事实、虚假陈述的方法将少量公私财物从他人处据为己有;“抢夺”任指行为人乘人不备,公然夺走少量公私财物的行为。所注意的是,区分以上三种行为同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标准是数额不同,构成前述三罪的客观要件是“数额较大”。

    2.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所谓“哄扩,指二人以上的多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抢占公私财物的行为。处理这类案件时,注意区分少数违法者和一般行为人,分清责任,对起带头、指挥、进行煽动的分子,应从重处罚。

    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所谓“敲诈勒索”,指使用暴力或要挟方法,强迫被害人交出一定财物的行为。如果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则构成抢劫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要处罚的敲诈勒索行为是针对索取他人少量财物的行为,如果敲诈勒索的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则构成敲诈勒索罪,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4.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指故意破坏公共财物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物,数额不大,情节轻微的行为。有以上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公安机关可对行为人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共处200元以下罚款。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刑事赔偿两种。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赔偿程序不同。

    什么是仲裁?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发生争议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仲裁与调解、诉讼一样,是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上诉有什么条件要求吗?

      当事人提起上诉,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这一规定,上诉必须符合以下4个条件:

      1.必须是原案件的当事人提起上诉;

      2.必须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

      3.必须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必须提出上诉状。

    票据知识简介

    一. 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属于票据的有:汇票、本票、支票、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等。

    二.票据的特性

    1.票据是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2.票据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存在任何原因的,只要持票人拿到票据后,就已经取得票据所赋予的全部权力。

    3.各国的票据法都要求对票据的形式和内容保持标准化和规范化。

    4.票据是可流通的证券。除了票据本身的限制外,票据是可以凭背书和交付而转让。

    三. 关系人

    票据的关系人有:出票人(DRAWER)、付款人(DRAWEE)、收款人(PAYEE)、承兑人(ACCEPTOR)、参加承兑人(ACCEPTOR FOR HONOUR)、背书人(ENDORSER)、持票人(HOLDER)、善意持票人(BONA FIDE HOLDER)、保证人(GUARANTOR)。

    四. 几种主要的票据

    1.汇票 (BILL OF EXCHANGE)

    2.本票(PROMISSORY NOTES)

    3.支票 (CHEQUE)

    4.旅行支票 (TRAVELER"S CHEQUE)

    (2)合同的形式有什么要求?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以合同书或者电报、电传、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等各种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订立合同。书面形式有利于交易的安全,重要的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又可分为下列几种形式:①由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并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签字盖章。②格式合同。③双方当事来往的信件、电报、电传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合同内容一般包括哪些条款?

    合同的内容,即合同的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各项具体意思表示,具体体现为合同的各项条款。《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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