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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养 收养(收养关系中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作者:admin  来源:www.zxedu.cn  发布时间:2025-08-24 17:30:46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关于送养、收养孩子的相关考点分析,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近日,民间送养、非法收养乱象再次引发人们关注。有人离婚后双方都不想养孩子,要将孩子送人;有人发帖送养孩子,索要“感谢费”或者“营养费”;还有人收养一段时间后遗弃被收养的孩子……,关于送养和收养,民法是如何规定的呢?针对生父母能否任意送养孩子、收养孩子需满足的条件、收养关系能否解除、民间送养收取“感谢费”或者“营养费”的行为是否违法等问题属于事业单位考试中的一个常考点,考试在此以记忆型及理解型考察为主,一般出题较简单,但要求能够准确记忆并理解送养及收养孩子相关法律规定。下来我就带大家来学习此部分内容。

    一、生父母能否任意将孩子送养?

    生父母能否送养子女,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综合进行判断。

    首先,我国现行的《收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被送养人和送养人的主体范围均做出了明确规定,只有同时符合,才能送养。

    关于被送养人的一般范围,《收养法》第4条规定,以下三类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作为被送养人: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关于送养人的一般范围,《收养法》第5条规定,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这三类主体可以作为送养人。

    生父母除非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原则上不能以放弃抚养权为由,私自将孩子送养。但《收养法》第7条也做了例外规定,即年满35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9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例如,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其他条件时,父母可以将13周岁的孩子,送养给孩子的伯父(38周岁,膝下没有子女),这属于亲属之间“过继型”送养。

    其次,《收养法》对送养子女还提出了以下要求或限制,送养需要满足相关条件。

    1.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2.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二、想要收养孩子需满足哪些条件?

    (一)收养人需具备法定条件才能实施收养行为。根据《收养法》第6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一般情况下,这四个条件缺一不可,但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条件1即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二)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三)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特殊规定。为维护社会公德,保障被收养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收养法》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该条的限制。如收养13周岁的女孩,收养她的单身男性,要比她大40周岁以上,即满足53周岁以上的条件,而有血缘关系的大伯收养她时,就不受该条的限制。

    (四)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此外还需要注意,收养的孩子如果达到一定年龄时,收养前要征求孩子的同意。收养孩子时,除被送养人、送养人需具备法定条件,收养、送养双方自愿外,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被收养人的同意。

    三、收养关系成立后能否解除?

    收养关系的有效成立,需要有符合法律规定收养条件的收养人和送养人签署收养协议,并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协议是由收养人和送养人之间签署,被收养的孩子属于收养法上规定的养子女,收养关系能否解除要分情况讨论。

    (一)养子女未成年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自己解除收养关系。根据《收养法》第26条、27条的规定,在此期间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可以协议解除,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养子女的同意。如果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养子女已经成年的,如果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可以和养父母之间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的方式解除收养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四、民间送养收取“营养费”“感谢费”的行为是否违法?

    民间送养收取“营养费”“感谢费”的行为是否违法不能一概而论,具体要考虑收取“营养费”“感谢费”的数额和目的、送养子女的原因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规定,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收养法》第31条的规定,如果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间送养收取“营养费”“感谢费”,如果是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根据我国《刑法》第240、241条的规定,孩子父母涉嫌拐卖儿童犯罪,收买人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另外,在收养和送养中如果对儿童有猥亵、性侵、非法拘禁、绑架等行为的,还可能涉嫌猥亵儿童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遗弃罪、强奸罪等,都会被依法处罚。

    综上所述,便是送养、收养孩子的相关考点解析,希望大家能够准确记忆并理解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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