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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面试真题(司法面试题目100及最佳答案)

    作者:admin  来源:www.zxedu.cn  发布时间:2025-09-07 12:37:02

    国家公务员网采访热点及分析:解读司法解释惩治网络犯罪

    近年来,利用网络诽谤、敲诈勒索等犯罪愈演愈烈。有的人甚至通过制造、传播谣言,造成广泛的社会恐慌。类似行为要么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要么严重扰乱公共秩序。最终危害社会稳定,需要动用刑事处罚。“两高”根据网络犯罪发展趋势,及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号文,为准确、严厉打击网络犯罪提供了具体、明确的法律标准。该司法解释明确表明,网络空间虽然是舆论表达的场所,但在此场所的一切言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正如现实社会没有绝对的自由一样,网络空间也只有相对的自由。这不是一个无法无天的地方。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利于准确定罪量刑,有利于净化网络环境,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解读司法解释可以发现,它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以往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犯罪行为在过去一两年并不新鲜。10多年前,曾发生过一起犯罪分子编造受害人是妓女、小偷的事实,公开受害人手机号码,并在网络上发布诽谤帖子,严重损害受害人名誉的案件。当时,司法机关以诽谤罪对被告人定罪判刑。近年来,人民法院对利用网络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特别是利用网络搜索所谓负面信息并进行加工整理、选定目标对象、发布或者威胁使用的敲诈勒索犯罪作出了大量判决。自己在网上的信息。媒体资源发布负面帖子、向受害人施压、以暴露对方隐私为由索要财物的案件,历来都是一并处理。因此,该司法解释并不是制定法律,而是在刑法框架内对以往司法实践的经验进行总结和提炼。

    解读司法解释可以发现,它为惩治相关犯罪提供了实质性标准。利用网络实施的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与以往司法机关办理的、现实社会中发生的类似犯罪行为只有形式上的区别,没有实质上的区别。在现实社会中,加害者可能捏造事实并口头传播;捏造虚假事实当面威胁;在公共场所用语言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这种行为手段也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来实现。施暴者很容易利用网络达到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恐吓他人获取财物、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目的。因此,通过网络实施诽谤、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其危害性与现实社会中相应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本质相同,均应受到刑法制裁。

    解读该司法解释可以发现,它对相关犯罪的处罚规定了明确的标准。司法解释的重点是:明确行为方式和危害后果;区分犯罪情节的轻重,提出明确的量化标准;提出区分犯罪与非犯罪、此罪与彼罪的标准;并区分犯罪。规定了竞争与合作关系。上述所有可以详细列举的内容,都应当在司法解释中尽可能明确地规定;同时要特别强调,行为的危害性是本罪的本质特征。对于利用网络作为工具诽谤他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的,只有当其行为所造成的客观损害与诽谤、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的后果相同时,才能适用刑事处罚。以及现实社会环境中的烦恼。惩罚。因此,司法解释在确定处罚标准时,重点关注的是危害后果。未来实践中,对于大量案件,即使行为人发表了某些与事实不符的言论,如果其行为的客观危害程度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定罪标准,特别是其行为性质,社会危害未达到犯罪程度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必须坚守刑法的“最后手段”和谦虚,不能随意使用刑罚手段。应该说,上述规定及其体现的精神对于指导司法实践、准确打击犯罪具有现实意义。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本司法解释时,只要司法机关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妄为,就能够有效遏制犯罪势头,净化网络环境,同时及时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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