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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去的时间能补回来吗(失去的时间无法弥补)

    作者:admin  来源:www.zxedu.cn  发布时间:2025-08-25 05:09:06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失去的时间如何弥补之国家赔偿》,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2020年9月2日上午,蒙冤近27年后无罪获释的张玉环在其国家赔偿案代理律师程广鑫、罗金寿及家人的陪同下,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江西高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该赔偿申请主要内容包括五项: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0171564.5元;赔偿侵犯健康权赔偿金和后续治疗费100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171564.5元;伸冤费用支出100万元,各项共计人民币22343129元。此外,张玉环还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即江西高院在媒体上公开向赔偿请求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错判带来的负面影响。关于国家赔偿这个知识点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常有涉及,今天我们就来细细地聊一聊。

    一、知识点讲解

    (一)知识概述

    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二)知识提炼讲解

    1.在考试当中,我们要明确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但是我们可以反向记忆,通过了解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来把这个知识点把握住。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下列情形国家不予赔偿: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因为年龄和精神)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因为过了刑事追究时效、特赦等原因)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所以张玉环的案件,完全有理由申请国家赔偿。

    2.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3.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如下: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3)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4.国家统计局今年5月15日公布,2019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90501元。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级检察机关自今年5月18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按照每日346.75元计算。因此张玉环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申请国家赔偿。

    二、例题

    (单选)王某重伤他人被刑事拘留。一个月后,公司机关查明王某尚未满14周岁,遂依刑法第14条规定释放王某。王某的父亲提出赔偿要求,公安机关应如何处理?

    A.给予赔偿

    B.不予赔偿

    C.按照国家上年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给予王某一个月的损失赔偿

    D.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答案】B。解析:《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其中一条就是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满14周岁等原因)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故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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